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以減少遺產稅額者,需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確實存在具有確實證明,且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為限。
該局說明,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尚未清償之債務,經檢附證明,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應納稅額,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國外第三人質押借款300萬元,經納稅義務人檢附甲君與國外第三人簽訂之借款契約、資金流程及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等資料,申報為甲君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因債務發生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不符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剔除原申報之扣除額,並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