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錢也能合法擁有股份
不出錢的股東拿乾股
A、B、C想要合夥成立「銓興公司」,A同意出資400萬元、B出資300萬元,C不出錢,但是公司經營所需的業務和技術來源,都掌握在C手中
A、B、C三個人都同意,未來公司的表決權和股利分配比例是40%:30%:30%
C不出錢而拿到公司股份,或是說以技術或勞務出資,民間俗稱為「乾股」
過去公司法的規定缺乏彈性,造成民間要用贈與、假資本⋯⋯等方式處理乾股問題
但自民國104年起,修正後的公司法已讓股東拿乾股合法化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356條之3及356條之12,閉鎖性公司股東出資,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技術或勞務出資
「銓興」只需要登記為閉鎖性公司,就可以合法規劃讓沒有實際出錢的股東取得公司股份
所謂閉鎖型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指的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依規定,閉鎖型公司必需是「股份有限公司」
技術或勞務無需鑑價
更重要的是,公司法第356條之3規定,技術或勞務價值到底多少錢,不需要鑑價,只要全部的股東都同意就可以
所以,銓興(股)公司的股本可以是1,000萬元,A登記擁有400萬元;B登記擁有300萬元;而 C以技術或勞務出資,登記擁有300萬元
辦理登記時,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上,寫清楚1,000萬的股本中,有300萬是以技術或勞務出資就可以
乾股比例有限制
為了避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被濫用,公司法也規定,以勞務出資登記為股本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
當公司股本小於3,000萬元,這個比例為50%
當公司股本大於等於3,000萬,這個比例為25%
銓興(股)公司股本總額為1,000萬元,勞務出資的C登記300萬元,符合規定
拿乾股不需立即繳稅
C用無形的技術和勞務,就拿到了300萬元的股份,也就是財產增加了300萬元,國稅局當然要讓C繳點稅
稅一定要繳,但什麼時侯繳,才是重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及356條之5規定,應該要在章程中,明白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條款
依財政部1041105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拿到乾股的股東,在章程所規定不得轉讓期滿後,才需要以期滿時股票市價,列為所得
若銓興(股)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成立5年後股票才能轉讓,那C在5年後,才需要為拿到300萬的股份繳稅
拿乾股也可能不繳稅
因為是以解除轉讓限制那年的股票「市價」課稅
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風生水起,5年後股票準備上市,股票價值從最初的300萬,變成是3,000萬,那C就應該在5年後,把3,000萬當作收入去繳稅
但我想C在繳稅時,應該是很開心的
但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很差,5年後公司都快要倒閉了,C擁有的股票價值只剩下0元,那C在第5年就不會有任何收入需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