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950908新聞稿

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吃店與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指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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