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酒和尾牙摸彩稅務問題 一次全搞懂
春酒和尾牙抽獎的稅務和會計問題
包含了扣繳及營業稅
在不同情況應該分別作以下的處理
提供現金摸彩
在春酒或尾牙中,舉辦摸彩所發給的獎金,國稅局認為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以要辦理扣繳申報
若中獎人是境內居住者,就應按中獎金額扣繳10%稅額,若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雖然可以免扣繳,但仍應在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給中獎人,扣繳憑單的類別是「9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台灣大部份的公司並沒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會計處理,依查核準則第81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尾牙及春酒的員工聚餐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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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獎品摸彩 –獎品為外購
公司提供摸彩的獎品如為購入,應按購買獎品所拿到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的金額,對中獎的員工辦理扣繳申報
一但獎品含營業稅的價格超過20,000元,對於境內居住者,在給獎品前就需要先向中獎人收取10%的扣繳稅款
營業稅的處理,因為購買供員工摸彩用獎品,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會計處理,則是依購入的含稅金額,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提供獎品摸彩 –獎品為公司存貨
若獎品是公司的存貨,或是自行生產製造,就按公司「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為中獎金額,按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營業稅方面,因為當初購入商品或原料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所以之後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是「視為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按「時價」開立以自己公司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
但「視為銷售」開的發票會計帳上並不需認列為銷貨收入,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可以依查核準則15條之1第1項第1點規定,將開立發票金額,於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會計處理,則是依「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金額,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