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尚未繳清,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無銀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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