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借名登記」的問題不少

登記與實際股權結構不同

公司法第103條(超連結)公司法169條(超連結)

分別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

清楚的載明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或持有股數

股東出資多少,就應該在照實在股東名簿上記載

以釐清各股東間權利義務的關係

但或因為有公務員身份;本身上班公司與投資的公司有競業問題

甚至因為公司經理人不小心或故意

「借名登記」的狀況其實挺常見

也就是把自己實際投資的股份用別人的名字登記

兩相情願的「借名登記」也應白紙黑字寫清楚

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最好以書面方式,清楚地將借名登記的事實寫清楚

並將雙方說好的約定事項寫清楚

以免日後產生財產所有權上或利益分配上的爭議

這說起來容易作起來難

就是因為不方便用自己的名字登記才借名登記

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會增加投資事實曝光的風險

找個見證人這種說法也會讓更多的人知道

所以只是雙方以口頭約定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這也是為什麼後續會產生那麼多爭議的原因

要防備被不知情的「借名登記」

防人之心不可無

不管是疏忽、不小心或故意

公司開始賺了大錢後

才發現自己的名字沒有被記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就算這時拿了匯款單證明五年前,確實有匯過款項到公司

公司派的人也可以說只是筆借款而非投資

直接把投資款匯到公司的銀行帳戶日後還相對容易舉證

若是把錢先匯到朋友的帳戶,再請朋友轉匯到公司進行投資

日後要證明自己真的有投資那就更是困難

後續進入司法程序爭論誰對誰錯,曠日廢時

最好還是在投資後,主動要求取得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確認自己的名字確實有被登載在股東名簿上,投資金額和股數也正確

有任何問題即時地要求更正

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公司分配股利的稅金問題

公司若有獲利,只能分配股利給股東名簿上的股東

當A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公司只能把股利匯給Z

Z當然要把拿到的錢轉匯給A

但要匯多少?

Z因為拿到了股利而在明年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這筆股利收入會被課0%、5%、12%、20%、30%還是40%的稅

其實很難算的清楚,也很難在事前約定清楚

尤其現在可扣抵稅額比率只有8.5%,每年每戶上限也只有80,000元

使得股利收入的稅金問題變的更加複雜

資金的往來可能變成贈與

當A想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A通常會把錢先匯給Z,再由Z匯給公司作投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超連結),每人每年可免稅贈與220萬

也就是A若匯給Z超過220萬

就有可能被國稅局懷疑是贈與而課贈與稅

A和Z當然也可以說是「借名登記」

但不方便自己掛名當股東的事就可能暴露

A把借給Z的說法最瞎

因為幾年下來不但沒有還錢,也沒有付利息的記錄

很難取信於人

法律上的爭訟履見不鮮

人心不足蛇吞象

一但公司開始獲利賺錢

就不乏出現翻臉不認「借名登記」這種可能涉及侵佔或背信的事

也遇過長輩過世後

子女為取回長輩原本「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股份而興訟

被國稅局查稅後搞的大家不愉快的事情也有

若沒特別的必要

就別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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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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