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様彙整(112年度)

  1.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以境外收入减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之境外所得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惟誤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致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計算錯誤。
  2.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2規定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3. 營利事業經法院拍賣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4. 營利事業將投資海外被投資事業所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列報為4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5. 機關團體自107年度起,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未併計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本期餘絀數及收支比例計算錯誤,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與結餘款計畫編列。
  6.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誤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6自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數减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7. 營利事業承攬營缮工程,誤採全部完工法認列工程損益,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計算工程損益。
  8. 營利事業列報鉅額其他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歸屬交際費,經依項目性質轉列交際費,致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9. 營利事業將年底外幣應收帳款因匯率變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列報兌換虧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損失,不得列報。
  10.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投資損失,未提出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該國外營利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
  11.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其投資成本漏未减除被投資公司前次現金减資已返選之金額,致投資損失計算錯誤。
  12.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因過期、變質等無法出售而報廢,未能符合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要件,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取具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不符。
  13.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其依前開辦法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非屬該筆應稅酬勞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不得自當年度課稅所得中减除。
  14. 機關團體以其前10年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各該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之不足支應數後均為虧損,惟該虧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列報為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15.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新車汰換舊車所取得减徴退還之貨物稅稅額,應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减少。
  16. 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像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徴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缴納之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重複將該稅額列為成本。
  17.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活動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中列報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軟體程式之貲用,未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闢申請專案認定,爱不予認定。
  18.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時,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惟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爱不予認定。
  19.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案件經核定後,嗣申請更正增列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减除金額,並減少未分配盈餘應加徴稅額,惟漏未按更正後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减稅額之限額,致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超限,予以調减。
  20.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時,誤將購置中古智慧機械之支出列報適用投資抵减,因非屬全新設備,與前揭規定適用範圍不符。
  21.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問截止日內,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辨作業,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22. 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進項稅額。
  23. 營利事業將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减除金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减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24. 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購置大貨車,並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申請退選减徴貨物稅,惟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支出時,購置大貨車之實際支出金額未減除退還减徴貨物稅之稅額,爰予以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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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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