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小規模營業人,就是符合「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超連結) 規定

這時我們就可以在辦理營業登記時,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有不同方法判斷是否同意「免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指的是規模狹小、交易零星

而且「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新台幣 20萬元的營業人

公司組織是不能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

只有行號(企業社、水電行、資訊社……等,就是非公司組織)才可以

「平均」每月銷售額,是很重要的觀念

有時我們看到賣冰的店生意好到爆,但也免用統一發票

因為冰只在夏天賣,冬天可能沒什麼生意

所以 「平均」每月銷售額可能沒到二十萬元,所以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另外一種實務上的作法,「平均」就是看六個月的營業額

換句話說,若六個月的營業額不到120萬,就有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資格的資格

經營小吃店、西點麵包店或是五金行,平均每個月的營業額可能會低於 20萬元

那就可以選擇在新設立時就向國稅局申請成為「小規模營業人」

作生意時就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這時在稅金的負擔上,會享受到比較多的優惠。

只有開在一樓的店面,才有機會免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在決定是否核免用統一發票時,會參考店面的大小和員工人數

店面很大、員工很多、裝潢很漂亮的店,很難讓人相信平均營業額不到 20萬

免用統一發票不用請會計師記帳

一旦取得免用統一發票資格,國稅局每三個月會寄一份稅單到營業地址

就像車子的牌照稅或燃料稅一樣,負責人到時拿單子到便利商店繳就可以了

每次稅單上的金額,大概就是1,000元到4,000元左右。因為國稅局會主動寄稅單

所以免用統一發票的店,也不用找會計師記帳,連每個月的記帳費都可以省下來

大部份免用統一發票的店家,都是自己去國稅局申請設立登記的

因為過程其實相當簡單,不需要多花一筆預算請人幫忙

行動前要確認客戶的需求

現在有些客戶會不太喜歡拿到「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因為收據沒有辦法讓客戶在申報營業稅時扣抵 5%的稅額

一般公司或行號在報稅時對於取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有金額的限制

就算有資格申請到「小規模營業人」的資格,最好先考慮客戶的需要以免誤失商機

特別有意要取得政府標案的人,常被要求提出申報營業稅證明(401報表)

若是申請成「小規模營業人」,就無法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而無法參與標案

政府政策傾向使用統一發票

行政院主計處曾發函,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採購

金額 2,000元以上,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

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超連結)

可見政府在政策上,是朝鼓勵公司行號使用統一發票的方向進行

若沒有以上提到的各種考量下

具備資格的話,建議還是盡量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節省創業初期稅金負擔

其他參考資料:

 

短網址:https://reurl.cc/nDnG7v

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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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相關問題評析 作者:莊弘伃

對於免用統一發票的制度,一直有反對的聲音

無論大家喜不喜歡,還是應該分享這些訊息給大家


報載 臺南美食名店「阿堂鹹粥」遭網友質疑漏開統一發票,並希望國稅局「祭出一點手段」。查財政部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現場都是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限制。然隨著科技進步及各項作業逐漸電腦化,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是否真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恐容有疑義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概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營業稅額的計算上可區分為一般稅額計算與特種稅額計算,而小規模營業人屬於後者,原則上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1%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參照),相較於一般營業人係依其銷售額按5%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而言,小規模營業人之租稅負擔明顯偏低。復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及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規定,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又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訂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每月20萬元之限制,而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諸如供應大眾消費化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

所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恐有違租稅公平

查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乃因規模、交易量及銷售額都較小,基於簡化及稽徵經濟之考量所定。然財政部89年訂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每月20萬元之限制,以致許多行業不論其銷售額多寡均被定義為小規模營業人,影響我國營業稅稅收甚鉅。以早年OO豆漿店及OO豆漿大王為例,其每月查定銷售額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至逾百萬,卻仍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稅率僅1%;OO冰品、OO牛奶大王等冰果店業者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甚多,亦仍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實嚴重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上開業者在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輔導下,均已改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亦足徵隨著科技進步及各項作業逐漸電腦化,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否真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恐有檢討空間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宜通盤檢討

小規模營業人不同於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係以查定每月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故多未設帳簿憑證,又為規避進貨過高遭稅捐稽徵機關反推其銷售額,漏(不)取得進貨發票情形嚴重,同時也提供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逃漏稅捐誘因。小規模營業人制度已大大破壞加值型營業稅的勾稽效果,且在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課徵情形下,無法正確反映營業人的實際銷售額,不僅損失許多稅收,也難符合租稅公平。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度設計之初,係基於教育普及率偏低,營業人多無僱用員工,交易零星,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簡化對於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手續,並基於稽徵經濟原則之目的所訂定。而現今社會教育普及,資訊科技發達,電腦使用普及化,人手一機,行動支付等數位化技術越來越成熟,環境已大不同,是宜通盤檢討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縮小查定課徵營業人範圍,擴大使用統一發票,以擴大稅基,並適度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以符合租稅公平

 

資料來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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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1080530新聞稿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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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1000527新聞稿

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性質特殊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發票之規定將被取消,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轉各地區國稅局全面進行清查

該局指出,過去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若未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都被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列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營業額是由國稅局予以查定,即使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其經營特色都是「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較多,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較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所以得免開發票;但國稅局實地查核時發現,不少知名「小吃店」、「連鎖或加盟店」其實已具大店戶規模,由國稅局查定的營業額往往達百萬元之譜,如只需按1%繳營業稅,與一般企業相比,顯然不公平,況如今二聯式收銀機普遍,且設備低廉,已足以替代手開發票

該局近期為配合清查作業,已針對上開營業人挑出查定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清冊,提供各分局、稽徵所進行清查,只要符合下列五項條件之一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五項條件分別是: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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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980615新聞稿

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某些冷飲店或小吃店生意非常好,卻未見開立發票,向商家索取發票時,又被告知係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懷疑商家涉有逃漏稅情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

該局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惟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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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950908新聞稿

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吃店與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指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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