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轉繼承有學問,掌握稅法規定不吃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臺灣進入高齡化社會,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長輩接續過世,有短期內繼承自配偶或上一代父母之財產,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26c52704e1948239eb176b2ce7b0217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f45839e49694dd991beba4959e4216c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別忘了盤點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採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113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予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惟於113年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漏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嗣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額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 稅率10%〕,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49d12b1964246d99893ad8bad123a12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其中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完納稅捐。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c8ed367afb74cc2bbac4d2ee7773a64

過年集資買彩券,分配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分配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稅課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會找親朋好友一起集資購買彩券,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呼籲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二股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a9413d8f1845599bc85ece330764a9

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該局說明,114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如下:

(一)遺產淨額新臺幣(以下同)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三)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該局舉例說明,修法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死亡年度)於113年,遺產稅額為5,931,500元(計算式:5,000萬元X稅率10%+621萬元X稅率15%);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5,621,000元(計算式:5,621萬元X稅率10%),稅負差異額310,500元。

(二)遺產淨額1億1,242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於113年,遺產稅額為14,984,000元(計算式:5,000萬元X稅率10%+5,000萬元X稅率15%+1,242萬元X稅率20%);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14,052,500元(計算式:5,621萬元X稅率10%+5,621萬元X稅率15%),稅負差異額931,500元。

該局提醒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ea0e74553ee40678b9301df9f454327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遺產稅扣除額怎麼算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之子女其中1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想要拋棄其繼承權,規劃給次親等之未成年子女繼承,可否增加遺產稅扣除額,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民法規定之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當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比被繼承人先死亡,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與第一順序之子女共同繼承時,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然此舉依據民法規定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達到預先規劃想要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有2名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先甲君死亡,乙君有1子丁君(民國100年出生),甲君於113年5月23日去世,由子丙君及孫丁君為甲君之共同繼承人,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又孫丁君為未成年,可按其距離其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扣除額56萬元x5年),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

(二)丙拋棄繼承,丙君之下一代尚無繼承權,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丁,由丁單獨繼承,僅能扣除丁君1人之扣除額56萬元,及加計按丁君距離其成年之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前,應注意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5ee0eafc49b444285d6772500921cda

國人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嘛愛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予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子女,因不諳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未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予其居住於該地之子乙君,因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予他人,非屬贈與稅之課徵範圍,而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贈與事實,核定贈與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補徵贈與稅85.6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ece5bb6983a4060bef73e1a8eeac6eb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

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我爆料檢舉專線0800-286-586】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7aae0637f64ffd9854df9c582dc7af

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得予抵繳稅額之上限:

〔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x(該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稅款:

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其中3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75,000股)抵繳全部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4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x(A股票核定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60,000股(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cf1cd82b3254427bcea5b699ea7ee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