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贈與稅計算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該局說明,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購買不動產2,000萬元,並登記於兒子名下,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620萬元(600萬元+20萬元),贈與稅額為37.6萬元〔(62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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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者,應會同國稅局開箱點驗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用保管箱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該保管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資產,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同申報遺產稅。繼承人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初死亡,其於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租有一個保管箱,繼承人乙君如欲開啟該保管箱,可檢附甲君除戶戶籍資料及乙君現戶戶籍資料,以網路線上申辦或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乙君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開啟保管箱。國稅局人員會同點驗登記財產明細及數量填載於保管箱財產清冊後,會核發1份供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使用。

該局提醒,繼承人宜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或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之申報期限內申請開啟保險箱,俾利即時清點財產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若對於會同國稅局開啟保管箱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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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時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於申報遺產稅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該局提醒,若對於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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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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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用誰的資金付,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為未成年人所有,免徵課贈與稅;但不能證明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新臺幣2,000萬元,甲君之父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係甲君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乙君及母丙君之存款。經該局查證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由甲君之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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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或無意識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案例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生前生病住院期間,其子B君自A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500萬元,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經該局向醫院查得A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B君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相關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屬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之情形,如該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相關證明單據,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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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其中1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x2人)、身心障礙扣除額為69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加計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總額未達2,829萬元時,免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上開各項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調整,適用於113年起發生之遺產稅案件,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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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申報遺產稅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其股權有無含擊球權,申報遺產稅價額大不同。

該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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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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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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