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一、為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以下簡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以下簡稱網紅)之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及第七點釋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內平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臺。

(二)境內網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符合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一之網紅。

(三)境外平臺、境外網紅:指前二款規定以外之平臺、網紅。

(四)境內廣告主:指向平臺購買廣告播放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五)境內付費觀眾:指向平臺購買相關付費服務(例如付費訂閱,以下簡稱付費電子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六)境內免付費觀眾:指透過使用平臺播放廣告勞務及觀看廣告,由廣告主代為支付費用予平臺,而免費觀看網紅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以下簡稱表演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七)境外廣告主、境外付費觀眾、境外免付費觀眾:指前三款以外之廣告主、付費觀眾或免付費觀眾。

(八)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境內廣告主、境內付費觀眾、境內免付費觀眾,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有無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4)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三、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四、課徵原則如下:

(一)符合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網紅,其提供第二款第三目之勞務,不適用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

(二)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及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課徵營業稅:

1.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者:

(1)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與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

2.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者:境內或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者:

(1)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簡便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三)前款勞務交易以外之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平臺及網紅應負協力義務。

六、平臺及網紅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七、本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釋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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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


停業中的公司,有條件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每年 9 月,是企業最關注的暫繳申報季節。不過,對於「停業中的公司」,其實有條件可以免辦暫繳,避免白白繳了一筆將來才會退回的稅金。

根據財政部 82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20247078 號函的規定,如果公司在辦理暫繳前,已經完成停業登記,並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且 當年度 1-6 月沒有營業額,稽徵機關可以同意免核定暫繳稅額。

換句話說,即使公司在上一年度有應納稅額,但只要今年上半年確實沒有營業收入,就算沒有申報暫繳,國稅局也不會因此裁罰。

當然,停業公司也可以選擇照常辦理暫繳,但繳出去的稅金通常要等到隔年結算申報完成後,才能辦理退稅,且退稅時沒有利息補貼。如果公司不介意資金占用,先繳後退也無妨;但若資金調度吃緊,善用免辦規定,才是較有效率的做法。

對於正在停業中的公司,建議事先檢視上半年營業狀況,並留意暫繳期間規定,才能合法、聰明地節省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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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峰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稅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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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要注意!避開「虛設行號」與「不實發票」的稅務風險

在台灣創業,許多新手老闆會把重心放在拓展業務、搶訂單,但卻容易忽略稅務上的風險。其中,「虛設行號」與「不實發票」,就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如果不小心踩到這個陷阱,不僅會被補稅,還可能面臨高額罰款。

什麼是虛設行號?

「虛設行號」是指公司或商號表面上完成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營業,甚至沒有員工、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卻專門提供發票給其他業者使用。這類行號往往被用來逃漏稅,或協助他人製造假帳。

不實發票的風險

如果企業不小心取得了「虛設行號」所開立的 不實發票,在稅務上會產生嚴重後果。以一位創業者老朱為例,他曾因購入便宜貨品而高興不已,但後來才發現供應商的發票來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結果,老朱已經把這張發票列為進項扣抵,國稅局卻認定發票無效,要求追補原本扣抵的稅款,還可能依營業稅法51條,被國稅局按漏稅額罰一到五倍的罰鍰。

換句話說,使用不實發票就像踩到地雷,可能讓企業在毫無預警下背上沉重負擔。

如何補救與自保?

其實,若企業在被查核或檢舉前,自己發現已申報扣抵的進項發票屬於「不實發票」,還是有補救機會。只要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並主動向國稅局補報,就能免於處罰。

此外,想避免和虛設行號交易,建議創業者應做到:

  • 確認供應商有無真實營業場所與員工
  • 保留完整的交易證據:合約、轉帳紀錄、物流單據
  • 發現異常時,果斷更換合作對象

結語

「虛設行號」與「不實發票」對新創公司與中小企業來說,都是極大的風險。短期看似能降低成本或節稅,但長期卻可能導致補稅與罰款,甚至損害公司信用。與其事後花時間補救,不如一開始就建立健全的財務流程,與專業會計師合作,讓企業專注在事業發展,而不是被稅務問題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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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峰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稅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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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的扣繳申報義務與AI查稅風險

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在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相關扣繳率標準進行扣繳與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誤解稅務規範容易導致違規

很多被國稅局核定,可以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小店家、小店戶),誤以為只要把國稅局每季寄來的營業稅核定稅單繳清,就沒有其他稅務責任要負擔,最後導致違反稅法中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向國內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時,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10%扣稅,若單次扣繳稅額低於新臺幣2,000元則可免扣繳。扣繳下來的稅款需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並且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全年付給房東租金的金額,和扣繳稅款

儘速補辦申報以減免罰則

無論是要用發票的公司、行號,或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都需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若未按規定申報,就應該在發現後立即補辦申報,以適用減輕或免罰條款,避免罰款

AI查稅精準打擊,有問題找專業的銓興

隨著國稅局運用AI查稅與大數據技術,未辦理扣繳申報的案例,特別是漏報租金,被查出的情形越來越多

不少小規模營業人,登記時是自己到國稅局辦理,加上免用統一發票無需記外帳,平時未接觸過會計師,一旦收到國稅局的稽核通知,往往感到措手不及

此時,若直接前往國稅局處理,可能面臨更大的問題,包括罰款、補稅甚至影響稅務紀錄,更嚴重的搞到房東不願續租。建議您先諮詢銓興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協助您分析案件、評估可能的損失及後續影響,再決定最佳解決方案,以降低風險並掌握主動權

關於銓興提供的解決方案,想進一步了解,請按這個超連結

 

短網址:https://reurl.cc/vpp1Na

 吳曉峰  (本案聯絡人)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稅務部主任

02-33936624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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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餘分配嗎?這裡面的水很深!

第二季是台灣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旺季,股東會最重要的事,就是討論「盈餘分配」

上市櫃公司多發股利,散戶和小股東都會很開心

但對中小企業主,尤其家族企業,要不要發股利,要發多少

除了老闆對未來公司經營方向的考量外,稅務上的負擔也會影響股利發放決策

盈餘不分配;公司繳5%稅

公司法第232條(超連結)規定,公司要在彌補完虧損和提列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發放股利

若公司決定不發股利,那依所得稅法第66-9條(超連結)就要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來說,公司112年稅後淨利若有5,000,000元,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還剩下4,500,000元可供分配,若在113年12月31日前不分配這筆盈餘,那在114年5月31日,就要由公司繳225,000元(4,500,000 X 5%)的未分配盈餘稅

很多中小企業老板寧願繳這筆225,000元的稅金,這並不是為了保留資金支應公司未來擴張所需,而是因為分配後,反而要繳更多稅

盈餘分配;股東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公司在113年把盈餘分配給股東,114年一月就必需開「股利憑單」給股東

股東也因為在113年拿到股利,而必需在114年5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伴隨著股利憑單,依所得稅法15條(超連結)會有8.5%的「可扣抵稅額」,但每年每一申報戶的上限是8萬元

若公司只有一個股東,而且把4,500,000的盈餘全數分配,那公司就不用在112年繳未分配盈餘稅

但股東就必需在112年,繳973,400元減80,000元(可扣抵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893,400元

    •  4,500,000X30% – 376,600【累進差額】= 973,400
    •  4,500,000 X 8.5% = 382,500, 但最高80,000

PS. 股東另外可以選擇股利收入以 28%分離課稅,何者有利,要另行試算

股權愈分散愈會分股利

盈餘不分配,「公司」要繳225,000元的稅金;

盈餘分配,在「股東」只有一人時,要繳893,400元的稅金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公司」=「股東」

這時不分配股利成為合理且明智的抉擇

公司只有一人股東時,盈餘分配與否的稅金負擔比較:

  • 誰繳稅
  • 分配盈餘
  • 不分配盈餘
  • 誰繳稅
  • 股東
  • 公司
  • 繳多少
  • 893,400
  • 225,000

當股權愈分散、合夥經營,或性質不屬於家族企業時,股東想的是錢拿到手才算數

每個股東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考量不一樣

所以股東結構愈複雜的公司,股東就愈可能要求公司分配股利

假設4,500,000元平均分給3位股東,每位股東分到1,500,000元

每位股東要繳:[(1,500,000 X 20% – 134,600) – 80,000]=85,400元

3位股東合計要繳:85,400X3 = 256,200元

 

假設4,500,000元平均分給6位股東,每位股東分到750,000元

每位股東反而可以退稅:[(750,000 X 12% – 37,800) – 63,750] = -11,550元

6位股東合計可以退:11,550 X 6 = 69,300元

  • #
  • 不分配盈餘
  • 平均分給3股東
  • 平均分給6股東
  • 誰繳稅
  • 公司
  • 股東
  • 股東
  • 個別繳(退)金額
  • 225,000
  • 85,400
  • (11,550)
  • 合計繳(退)金額
  • 225,000
  • 256,200
  • (69,300)

參考資料: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關鍵困難是:無法得知股東個人收入情形

前面的計算,都假設股東年度收入只有公司的股利

但在決定是否要分配股利時,就算是會計師,也很難知道公司股東個人其他所得情形,還有扶養親屬的狀況

這會影響到估算時採用的稅率,和各項扣除額的計算

甚至因為可扣抵稅額是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若股東有投資其他公司,並獲配股利,那在評估是否分配股利時,就會更加複雜

所以,從稅金負擔的角度評估是否要分配股利時,其實並不容易

通常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在這中間會扮演很重要的協助評估角色,因為他們比較知道客戶實際的財富分配狀況

不分配,總有一天要還的

家族企業型態的中小企業,若長期不分配股利,雖然可以少繳稅,但公司的「淨值」也會逐年墊高

當股東日後遇到遺產或贈與的問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超聯結)

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公司之「淨值」估算贈與或遺產金額

為了規避遺贈稅,也有人會規畫用出售股權方式,將公司股份移轉到子女身上

這時依財政部82/02/26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超聯結),若出售價格低於公司淨值

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售價顯較時價為低

還要注意出售未上市股票的利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超聯結),要列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長期以靈活的身段,縱橫國際市場的台灣中小企業,在漸漸邁入退休年紀,準備交班或作財產分配的家族型企業

所面臨的狀況就是公司淨值過高的問題

這問題不是不能解決,「時間」是最好的良藥

盈餘轉增資股東也要繳稅

當公司長期獲利卻不分配股利,使得公司帳列未分配保留盈餘愈變愈高

又因不斷擴張而有向銀行增加貸款的需求時,常會被要求辦理增資

此時若依公司法第240條(超連結),辦理「盈餘轉增資」,股東雖然沒有分到任何的現金,但因為有收到以股票型式分配的股利(股票股利),所以還是會在次年初收到由公司製發的「股利憑單」,並且需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當初不想分股利,多半是股東個人稅率高,為了貸款而辦理盈餘轉增資,就算談到了好的利率和條件,也會讓股東因繳個人綜所稅而荷包大傷

銀行的企金人員,也不了解股東個人的所得情形,公司財務長適度的與銀行溝通,避免輕易地辦理盈餘轉增資,才能間接地保障股東個人權益

小心變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股東也要用錢才能過日子,公司若長期不分配股利,錢當然也不會跑到股東口袋裡

所以「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錢」這樣的想法,又從順理成章的成為老板挪用公司資金,合理而自然的理由

這時,一但公司有外部股東,就以可能依公司法第15條(超聯結)公司法53條(超連結)向公司負責人求償的情形。甚至會被外部股東向法院,提告背信或侵占

事情還沒結束,依據所得稅法24-3條(超連結),就算股東挪用公款後沒付利息,國稅局還是可以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要公司多繳些營所稅

最糟的是,公司向銀行借錢,理由不外乎供「資本支出」或「營運週轉」。銀行若發現股東一直挪用公司的錢,在帳上出現鉅額的借方「股東往來」,會大大的影響貸款的意願

聰明人把「營利所得」轉變為「資本利得」

長期不分配盈餘情形的公司,多半是獲利情況良好的家族型企業,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家族成員手中,盈餘不分配的目的,也多是個人稅務方面的考量

不少人質疑,獲利好的公司為什麼會把股票送上市櫃,是不是其實預期未來的獲利不會再那麼好了

就像建商蓋了房子,大部份會立即出售馬上賺,而不會長期出租慢慢賺

就算預期未來獲利持續良好,也可以藉由公司上市櫃的過程,把每年想要閃躲的「營利所得」轉變為最具租稅優惠的「資本利得」

除了不再煩惱每年的稅金問題,推動股票上市櫃也能將「股權規畫」、「二代接班」、「永續經營」……等問題一併解決

 

短網址:https://reurl.cc/xQNRMz

 

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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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營業收入

  • 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提醒:所得稅法第3條,公司應就境內、境外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外銷貨物,未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提醒:若主張報關後商品是移運至海外發貨倉庫,需依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函,請台灣或當地會計師進行盤點並對收入調節表提出簽證報告

  •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提醒:年度中由免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時,要把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銷售額,併入營業額。具體作法是不變動「帳戴結算金額」,而是把查定銷售額加到「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中。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則是把查定銷售額列在「75 其他」欄中,並說明是「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銷售額」。短漏報營業收入,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被處最高二倍的罰金

  • 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提醒:應仔細調節「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間差額,確認未短漏列營業收入。短漏報營業收入,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被處最高二倍的罰金

  • 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漏未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將其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致短漏報所得

提醒:短漏報營業收入,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被處最高二倍的罰金

  • 上年度預收款項未轉列本年度申報營業收入,亦未於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揭露並調整說明,致漏報營業收入

提醒:結帳時應檢視上一年度結算申報書第1頁的「營業收入調節說明」,「76 本期預收款」欄,若填有金額就要注意預收款是否應轉收入。短漏報營業收入,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被處最高二倍的罰金

提醒: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了屬於預支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短報海關退稅、保險理賠、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機會中獎獎金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提醒:海關、保險公司、政府機關…….等,都會將給付金額通報給國稅局,若有漏報收入,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被處最高二倍的罰金。

營業費用

  1. 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2. 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管理或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3.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4.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對文具用品及包裝費用進行實際盤存調整,以致於高估營業費用
  5.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未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規定列為資本支出
  6. 因債務人倒閉致債權不能收回之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該存證函並應書有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7.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僅具備形式之合約書、付款證明,卻未能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具體勞務之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資料
  8. 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後始進行投資,其原出資額並未減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9. 營利事業申報國外投資損失,該被投資公司並無實質營運活動,申報時未檢附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與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不符,不得認列
  10. 營利事業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卻列報對政黨、政治圍體或參選人之捐贈支出,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
  11. 銷售房地之廣告費及佣金支出,於房屋未完工交屋前,係預售房地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地銷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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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峰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稅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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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台灣的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營業人需在每兩個月的申報期內主動申報。申報後,國稅局會透過電腦比對進銷項資料,以確認正確性

實務上,因為一時疏忽造成申報錯誤,進而遭遇補稅或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依據國稅局的整理,常見的申報錯誤有以下八點:

  1. 誤申報到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的進項憑證:建議在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前,再次確認買受人統一編號,避免填錯
  2. 進項憑證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申報過的進項憑證最好分開保存或註記,以免重複扣抵
  3. 網路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合計數申報:前述的證明單,必需採逐筆申報的方式,不能合併成一筆申報
  4. 同筆交易取得或開立連續多張統一發票時,未正確登錄統一發票字軌及銷售額:通常這種情況下,銷售總額會記載在最後一張統一發票,因此在申報進項或銷項時,應該登錄最後一張的統一發票字軌及銷售額
  5. 海關進口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期別錯誤:繳納證應以稅單繳納日期為申報扣抵期別,不得提前扣抵
  6. 國外股利收入漏報:要記得在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免稅銷售額時,將國內、外股利收入一併列入,只列入取得股利憑單的國內股利收入是錯誤的作法
  7. 銷項發票作廢處理錯誤:已作廢統一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應於收回後確實裝釘於同編號的存根聯上。若沒有正確處理或裝釘錯誤,會造成漏報銷售額的後果
  8. 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未檢附證適當證明:誤將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導致未檢附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經稅局系統查核後產生異常

如果在申報後才發現錯誤,只要在未經檢舉及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可以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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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峰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稅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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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様彙整(112年度)

  1.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以境外收入减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之境外所得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惟誤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致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計算錯誤。
  2.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2規定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3. 營利事業經法院拍賣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4. 營利事業將投資海外被投資事業所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列報為4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5. 機關團體自107年度起,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未併計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本期餘絀數及收支比例計算錯誤,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與結餘款計畫編列。
  6.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誤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6自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數减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7. 營利事業承攬營缮工程,誤採全部完工法認列工程損益,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計算工程損益。
  8. 營利事業列報鉅額其他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歸屬交際費,經依項目性質轉列交際費,致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9. 營利事業將年底外幣應收帳款因匯率變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列報兌換虧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損失,不得列報。
  10.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投資損失,未提出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該國外營利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
  11.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其投資成本漏未减除被投資公司前次現金减資已返選之金額,致投資損失計算錯誤。
  12.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因過期、變質等無法出售而報廢,未能符合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要件,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取具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不符。
  13.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其依前開辦法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非屬該筆應稅酬勞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不得自當年度課稅所得中减除。
  14. 機關團體以其前10年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各該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之不足支應數後均為虧損,惟該虧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列報為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15.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新車汰換舊車所取得减徴退還之貨物稅稅額,應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减少。
  16. 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像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徴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缴納之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重複將該稅額列為成本。
  17.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活動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中列報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軟體程式之貲用,未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闢申請專案認定,爱不予認定。
  18.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時,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惟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爱不予認定。
  19.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案件經核定後,嗣申請更正增列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减除金額,並減少未分配盈餘應加徴稅額,惟漏未按更正後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减稅額之限額,致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超限,予以調减。
  20.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時,誤將購置中古智慧機械之支出列報適用投資抵减,因非屬全新設備,與前揭規定適用範圍不符。
  21.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問截止日內,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辨作業,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22. 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進項稅額。
  23. 營利事業將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减除金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减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24. 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購置大貨車,並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申請退選减徴貨物稅,惟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支出時,購置大貨車之實際支出金額未減除退還减徴貨物稅之稅額,爰予以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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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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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遠見的新創事業都這樣開發票

經營B2B生意,每個月發票開的不多,為什麼不用電子發票就好?

電子發票可以直接LINE給客戶,這才像生活在資訊時代的人該作的事

花18元買一本50張的三聯式發票:

  1. 自己去買,或是用郵寄的方式,都會增加不必要的碳足跡;
  2. 開完發票後寄給客戶,除了掛號郵資,也增加了不必要的碳足跡;
  3. 發票本不管有沒有用完,都要保留至少五年,儲存成本既不划算,也不環保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輔導客戶使用電子發票,實踐B型企業更多對環境社會的使命,致力減少炭足跡,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延伸閱讀:何時要用三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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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輔燿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工商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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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發票 千萬母湯喔

買發票是準自殺行為

因為公司利潤不高,但還要繳很多「營業稅」,有人就去「買發票」來衝金額抵稅

這樣的想法很糟,因為這種買發票來「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觸犯了營業稅法第51條,除了補稅外,還會被罰五倍以下的罰鍰

營業稅是5%,加上罰5倍總共是30%,被抓到一次,辛苦賺到的利潤就沒有了

所以買發票對公司來說,可以說就是準自殺行為

延伸閱讀實際成本很高卻仍需繳很多稅原因 — 5%營業稅

買發票的錢不如繳給政府

拿不到發票扣抵營業稅,就是多繳5%的營業稅

賣發票給你的人,一定不只收你5%,因為對方除了「營業稅」,還要繳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另外還要加上些仲介利潤

算來算去,買發票最後得到好處的,是介紹你去買發票而收佣金的人

買了發票除了多付錢,還讓自己可能被抓、被罰,實在不划算,還不如老老實實把5%的營業稅繳給政府

營所稅的問題不需用買發票解決

年度營所稅申報時憑證不夠,是教唆公司老闆買發票的主要理由

其實這是他們自己想要賺仲介費的話術

其實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千千萬萬不要用買發票這種準自殺行為來解決憑證不夠的問題

常有賣發票向銀行「詐貸」的新聞

你想買發票,那就必需有人在「賣發票」

賣出發票後,賣發票的公司也要繳稅,那他們到底在圖什麼呢

他們主要是想要透過賣發票,創造假的營業額,然後向銀行借錢

這種行為叫「詐貸」

一但詐貸成功,負責人就跑路,不但不用還銀行錢,本來要繳的稅金也不用繳了

這不但是犯罪行為,而且是預謀犯罪

「虛設行號」,也就是找人頭開假公司,騙國稅局核准他們使用統一發票,就是「詐貸」計畫的第一步

所以國稅局對「賣發票」、「虛設行號」這些行為,非常、十分、極度的厭惡

一但查到、抓到後,處罰也絶對沒有在手軟的

 

遠離要你買(賣)發票的人

若有人告訴你公司進項憑證不夠,要公司多找些發票衝些金額來抵,公司找不到還可以由他來幫忙找,這時請遠離他們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若有人告訴你公司發票開的不夠,他要幫你多開一些發票出去,不然國稅局就可能會……,這些發票八成就是被拿去賣了。這時請遠離他們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他可能是不肖的會計師、不肖的記帳士,甚至可能是沒有執照的記帳業……,請遠離他們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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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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