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餘分配嗎?這裡面的水很深!

第二季是台灣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旺季,股東會最重要的事,就是討論「盈餘分配」

上市櫃公司多發股利,散戶和小股東都會很開心

但對中小企業主,尤其家族企業,要不要發股利,要發多少

除了老闆對未來公司經營方向的考量外,稅務上的負擔也會影響股利發放決策

盈餘不分配;公司繳5%稅

公司法第232條(超連結)規定,公司要在彌補完虧損和提列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發放股利

若公司決定不發股利,那依所得稅法第66-9條(超連結)就要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來說,公司110年稅後淨利若有5,000,000元,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還剩下4,500,000元可供分配,若在111年12月31日前不分配這筆盈餘,那在112年5月31日,就要由公司繳225,000元(4,500,000 X 5%)的未分配盈餘稅

很多中小企業老板寧願繳這筆225,000元的稅金,這並不是為了保留資金支應公司未來擴張所需,而是因為分配後,反而要繳更多稅

盈餘分配;股東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公司在111年把盈餘分配給股東,112年一月就必需開「股利憑單」給股東

股東也因為在111年拿到股利,而必需在112年5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伴隨著股利憑單,依所得稅法15條(超連結)會有8.5%的「可扣抵稅額」,但每年每一申報戶的上限是8萬元

若公司只有一個股東,而且把4,500,000的盈餘全數分配,那公司就不用在112年繳未分配盈餘稅

但股東就必需在112年,繳973,400元減80,000元(可扣抵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893,400元

    •  4,500,000X30% – 376,600【累進差額】= 973,400
    •  4,500,000 X 8.5% = 382,500, 但最高80,000

PS. 股東另外可以選擇股利收入以 28%分離課稅,何者有利,要另行試算

股權愈分散愈會分股利

盈餘不分配,「公司」要繳225,000元的稅金;

盈餘分配,在「股東」只有一人時,要繳893,400元的稅金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公司」=「股東」

這時不分配股利成為合理且明智的抉擇

公司只有一人股東時,盈餘分配與否的稅金負擔比較:

  • 誰繳稅
  • 分配盈餘
  • 不分配盈餘
  • 誰繳稅
  • 股東
  • 公司
  • 繳多少
  • 893,400
  • 225,000

當股權愈分散、合夥經營,或性質不屬於家族企業時,股東想的是錢拿到手才算數

每個股東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考量不一樣

所以股東結構愈複雜的公司,股東就愈可能要求公司分配股利

假設4,500,000元平均分給3位股東,每位股東分到1,500,000元

每位股東要繳:[(1,500,000 X 20% – 134,600) – 80,000]=85,400元

3位股東合計要繳:85,400X3 = 256,200元

 

假設4,500,000元平均分給6位股東,每位股東分到750,000元

每位股東反而可以退稅:[(750,000 X 12% – 37,800) – 63,750] = -11,550元

6位股東合計可以退:11,550 X 6 = 69,300元

  • #
  • 不分配盈餘
  • 平均分給3股東
  • 平均分給6股東
  • 誰繳稅
  • 公司
  • 股東
  • 股東
  • 個別繳(退)金額
  • 225,000
  • 85,400
  • (11,550)
  • 合計繳(退)金額
  • 225,000
  • 256,200
  • (69,300)

參考資料: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關鍵困難是「無法得知股東個人收入情形」

前面的計算,都假設股東年度收入只有公司的股利

但在決定是否要分配股利時,就算是會計師,也很難知道公司股東個人其他所得情形,還有扶養親屬的狀況

這會影響到估算時採用的稅率,和各項扣除額的計算

甚至因為可扣抵稅額是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若股東有投資其他公司,並獲配股利,那在評估是否分配股利時,就會更加複雜

所以,從稅金負擔的角度評估是否要分配股利時,其實並不容易

通常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在這中間會扮演很重要的協助評估角色,因為他們比較知道客戶實際的財富分配狀況

不分配,總有一天要還的

家族企業型態的中小企業,若長期不分配股利,雖然可以少繳稅,但公司的「淨值」也會逐年墊高

當股東日後遇到遺產或贈與的問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超聯結)

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公司之「淨值」估算贈與或遺產金額

為了規避遺贈稅,也有人會規畫用出售股權方式,將公司股份移轉到子女身上

這時依財政部82/02/26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超聯結),若出售價格低於公司淨值

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售價顯較時價為低

還要注意出售未上市股票的利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超聯結),要列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長期以靈活的身段,縱橫國際市場的台灣中小企業,在漸漸邁入退休年紀,準備交班或作財產分配的家族型企業

所面臨的狀況就是公司淨值過高的問題

這問題不是不能解決,「時間」是最好的良藥

盈餘轉增資股東也要繳稅

當公司長期獲利卻不分配股利,使得公司帳列未分配保留盈餘愈變愈高

又因不斷擴張而有向銀行增加貸款的需求時,常會被要求辦理增資

此時若依公司法第240條(超連結),辦理「盈餘轉增資」,股東雖然沒有分到任何的現金,但因為有收到以股票型式分配的股利(股票股利),所以還是會在次年初收到由公司製發的「股利憑單」,並且需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當初不想分股利,多半是股東個人稅率高,為了貸款而辦理盈餘轉增資,就算談到了好的利率和條件,也會讓股東因繳個人綜所稅而荷包大傷

銀行的企金人員,也不了解股東個人的所得情形,公司財務長適度的與銀行溝通,避免輕易地辦理盈餘轉增資,才能間接地保障股東個人權益

小心變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股東也要用錢才能過日子,公司若長期不分配股利,錢當然也不會跑到股東口袋裡

所以「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錢」這樣的想法,又從順理成章的成為老板挪用公司資金,合理而自然的理由

這時,一但公司有外部股東,就以可能依公司法第15條(超聯結)公司法53條(超連結)向公司負責人求償的情形。甚至會被外部股東向法院,提告背信或侵占

事情還沒結束,依據所得稅法24-3條(超連結),就算股東挪用公款後沒付利息,國稅局還是可以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要公司多繳些營所稅

最糟的是,公司向銀行借錢,理由不外乎供「資本支出」或「營運週轉」。銀行若發現股東一直挪用公司的錢,在帳上出現鉅額的借方「股東往來」,會大大的影響貸款的意願

聰明人把「營利所得」轉變為「資本利得」

長期不分配盈餘情形的公司,多半是獲利情況良好的家族型企業,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家族成員手中,盈餘不分配的目的,也多是個人稅務方面的考量

不少人質疑,獲利好的公司為什麼會把股票送上市櫃,是不是其實預期未來的獲利不會再那麼好了

就像建商蓋了房子,大部份會立即出售馬上賺,而不會長期出租慢慢賺

就算預期未來獲利持續良好,也可以藉由公司上市櫃的過程,把每年想要閃躲的「營利所得」轉變為最具租稅優惠的「資本利得」

除了不再煩惱每年的稅金問題,推動股票上市櫃也能將「股權規畫」、「二代接班」、「永續經營」……等問題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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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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