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常會參考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於免稅額範圍內逐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另如父母於該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結婚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也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還能再各自贈與子女100萬元財物,該婚嫁贈與之財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將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12月25日各贈與女兒丙君220萬元,嗣丙君於109年12月31日結婚時,甲君及乙君又各贈與丙君100萬元,甲君及乙君檢附匯款明細等資料向國稅局申報後,經該局分別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所以丙君於109年度受贈自父母的贈與及嫁妝總金額計640萬元,父母均可依前開規定免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