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情事,應於發生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另依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得該營業人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及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5月2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已於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取得該機器設備之進項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稅額250,000元。嗣因機器偶發故障,甲乙雙方合意折讓,甲公司於111年10月25日出具金額900,000元、稅額45,000元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甲公司應於111年9-10月營業稅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45,000元;但如甲公司取得該機器設備之進項稅額及進貨折讓均未申報,並已依規定期限記帳,尚無漏稅及補稅處罰之疑慮。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