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升級複合式經營,別忘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不少藥局除提供處方箋調劑服務外,亦陸續販售成藥、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轉型為複合式經營模式。國稅局提醒,藥局若兼營商品銷售業務,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免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報營業稅而受罰。

該局說明,藥局依醫師處方箋提供調劑藥品服務所收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屬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然而藥局如另有經營銷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或非處方箋藥品之業務者,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行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因屬執行業務範圍,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嗣後A藥局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之服務,遂轉型為複合式經營,除調劑藥品外,亦同時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及嬰兒奶粉等商品,惟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如有銷售非處方箋藥品及其他商品之情形,應依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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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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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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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取加盟主之加盟權利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主,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經營滷味買賣,因頗具口碑,甲君遂於115年1月支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獲得A公司品牌授權及開店規劃協助等服務,甲君並向A公司購買品牌原物料及專用滷包,惟A公司僅開立銷售貨物統一發票,於收取加盟權利金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尚有多位加盟主給付加盟權利金,A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共計短漏報銷售額高達3,30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65萬餘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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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前開機構如有上述銷售貨物之情事,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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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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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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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請營業人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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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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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5年4月2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5年3月至4月)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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