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倘住宅所有權人於所得年度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並適用較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者,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外,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賃所得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對於住宅所有權人來說,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