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