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報稅懶人包:免申報條件一次看懂!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的規定,非營利性質的宗教團體每年5月還是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然而,若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享有免申報的優惠:
- 該團體須為寺廟、宗教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並已依法向內政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完成立案登記。
-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什麼情況下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國稅局認定,若宗教團體有下列收入情形,則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須依法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涉及商業行為的收入。
- 供應齋飯或提供廂(客)房住宿,並訂有固定收費標準。
- 提供納骨塔安置骨灰、神位等服務,並訂有固定收費標準。
- 財產出租所產生的租金收入。
- 其他與宗教團體設立目的無關的營利收入。
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
為尊重宗教信仰與習慣,國稅局認為以下情況產生的收入,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需辦理所得稅申報:
- 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等宗教活動,或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宗教服務所產生的收入。
- 信眾基於自願,隨喜捐贈的油香錢。
- 信眾隨喜佈施的香燭、金紙、祭品、齋飯費用或借住廂(客)房的收入(不能訂有固定收費標準)。
- 信眾隨喜佈施的納骨塔骨灰或神位安置費用(不能訂有固定收費標準)。
結論
宗教團體在經營與管理上,應審慎區分其收入性質,以確保符合法規並享有應有的稅務優惠。若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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