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的綜合稅務考量

大立光(3008.TW)主要股東以家族傳承為理由,將家族成員持股,轉讓至新成立的閉鎖型控股公司,並使該公司成為大立光第一大法人股東後,掀起一波討論與學習的風潮

依據已知的規畫,未來控股公司每年分得的股利扣除相關稅負金額之後,會再增加對大立光的持股

股票抵繳股款免徵證券交易稅

成立控股公司實現家族傳承的實務操作上,是依據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272條,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方式進行

以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時,則不會被視為場外交易

之所以不採取以現金出資後買入股票,除了省去了處理金流的麻煩外,以股作價成立控股公司免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及省下的交易手續費,也是重要的原因。

短線買賣不適合用投資公司

控股公司是以長期持股獲配股利為成立目的,短線進出股市賺取資本利得並不適合以設立投資公司方式為之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雖然停徵,但證券交易所得必需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而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以當用個人名義買賣股票,年度獲利500萬元,是完全不用繳稅的

但當以投資公司進行交易,年度獲利500萬雖免繳證券交易所得稅,但卻必需繳54萬的基本稅額【(500萬 – 50萬)x 12% = 54萬】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在長期獲配股利的投資策略下,是非常明顯的。我們以年度獲配股利1,000萬元的狀況下,分析以個人或控股公司持股時整體稅費負擔

獲配1,000萬股利的年度,我們設定為第「T」年

1. 個人持股: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個人

T 21.1 0 0

0

個人

T+1 0 0 0

280

合計

301.1

備註

1.      二代健保 = 1,000萬 x 2.11% = 21.1萬

2.      綜所稅 = 1,000萬 x 28% = 28萬

個人持股時,發放股利的公司會先代扣2.11%的二代健保費

收到股利的次年度,股東則以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80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個人持股的總稅費負擔為301.1萬元

2. 控股公司持股(獲利會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個人

T+1

18.99 0 0

0

個人 T+2 0 0 0

252

合計

270.99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二代健保 = 900萬 x 2.11% = 18.99萬
  3. 綜所稅 = 900萬 x 28% = 252萬

控股公司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的保險對象,所以獲配股利並不會被扣取二代健保費補充保費。並且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課稅,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為0元。

第二年投資公司需先提列10%的法定公積,並在配發900萬股利給股東前,代扣二代健保費18.99萬

第三年,最終受益股東會選擇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52萬元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控股公司持股,且分配獲利時,總稅費負擔為270.99萬元

3.控股公司持股(獲利不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X

T+1 0 0 0

0

公司 T+2 0 0 45

0

合計

45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未分配盈餘稅 = 900萬 x 5% = 45萬

最極端的方式,是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後,第二年並不分配股利給最終受益股東,而是在第三年,提列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直接繳納5%,也就是45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稅

成立控股公司長期持股持續獲配股利,除了家族傳承的好處外,在控股公司沒有任何費用支出且不分配股利的情況下,總體稅金負擔從301.1萬減少至45萬

資金挪用的利息設算

控股公司不分配利雖然得到了節稅的效果,但也會造成沒錢可用的問題,所以適度地依家族股東需要分配股利,應是較為合理的作法

若不分配股利,而任由股東挪用控股公司的資金,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需依挪用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的稅務風險

以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在控股公司獲配大量股利收入卻不分配的情形下,可為最終實質受益股東節省大筆稅金。但國稅局若懷疑有藉股權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應納稅額

對於是否有不當規避的行為,國稅局則定有「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稅負之認定原則」。其中包含了股權移轉時機,是在獲取鉅額處分利益或分配盈餘前;藉由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整體稅負較未轉讓前有減少情形…….等

以控股公司持有未上市股之考量

當規劃讓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由控股公司持有時,很多人會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先把公司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印製並發行股票,再將股票賣給控股公司

若直接有限公司作價抵繳控股公司股款,那抵繳時公司淨值與原始投資成本間的差額,就會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在享受節稅效果前就必需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組織變更加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印製股票,合法地規避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負擔。但個人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包含了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免稅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說當移轉股票的淨值與原取得成本差額超過670萬元時,就要繳交20%的個人基本稅額

這項規定很重要,卻常被忽略,因為這項規定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金額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依規定也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所以在規劃以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前,應考慮是否會產生個人基本稅額的問題

年度贈與金額的計算

設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家族永續傳承的規劃,這其實一定包含運用每年244萬免稅贈與的額度,適度將控股公司股權移轉至子女名下

控股公司贈與價值的認定,除了資產淨值外,屬於上市櫃公司股權的部份,還需調整至贈與日的市價。不少人會因為忽略這個規定,而多算了當年度可以免稅贈與的股數,導致後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同樣的規定亦適用於遺產稅申報的案件

結語

為家族永續傳承規劃而成立控股公司,關係的金額龐大、涉及的利益複雜、涵蓋的時間長久,本文僅針對各項稅務規範可能的影響提出討論

關於商業、民事法規,甚至因為「特定人」身份而涉及的證券交易法事宜,在規劃成立控股公司前,仍宜多方考量後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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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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