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倉儲業者甲公司113年1月1日出租倉庫與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2,400元(=1,800,000*1.6%/12),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2,4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3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28,800元 (=1,800,000*1.6%),開立銷售額27,429元及稅額1,371元(=28,8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上開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