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具公司購入一套沙發,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20,000元,甲公司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沙發無償贈與員工,則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按沙發售價(時價)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