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A公司為依兼營辦法規定之兼營營業人,於辦理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時,雖已依前揭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惟漏未將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獲配之現金股利3,000,000元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1,000,000元列入免稅銷售額,併同調整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除遭補稅外,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均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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