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徵營業稅範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產品,於銷售時得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加工處理,依上開規定已非屬免課徵營業稅範疇,於銷售時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而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