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經營醫療院所的執業醫師應如實申報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調查某私人經營之醫療診所,發現執業醫師有未誠實申報病患自費部分之診療費用,而只申報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與掛號費收入,病患植牙及做活動假牙等非全民健保給付而係病患自行支付之費用,一年高達上千萬元,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該局乃依規定補徵所漏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接獲民眾反映到私人診所進行醫學美容或植牙,支付高額費用,診所卻不主動開立收據,認為執業醫師不會誠實申報這部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收入,乃提出檢舉。該局依民眾提供之事證,經查核後發現確有未依規定列入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致執業醫師短漏報巨額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獲A牙醫診所106至108年每年收取植牙及製作活動假牙患者給付費用在800餘萬元到1,000餘萬元,但每年只申報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收入,因A牙醫診所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該局乃以查獲漏報收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40%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執業醫師的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並依法納稅,如自我重新檢視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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