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或無意識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案例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生前生病住院期間,其子B君自A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500萬元,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經該局向醫院查得A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B君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相關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屬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之情形,如該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相關證明單據,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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