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 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怎麼才能獲得保障

確保財產權利的登記制度

「登記制度」是公示權利主體是誰,以及權利內容是甚麼

這在法律層面上則有兩種意義:

  • 一是公告了權利是誰的,以及權利內容後,可以讓交易相對人知悉,藉此保障交易安全
  • 二是為了方便政府行政管理

將自有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但可以確保對自己財產的權利,也是遵循政府管理法令的行為

可是總是會有不方便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所以實務上出現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財產權人的現象

借名登記並不是信託

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法律關係,大略可分為「信託」與「借名登記」

信託關係我國立有信託法專門規範,這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今天要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是指實際權利人雖將財產權利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對於該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全部仍由實際權利人本人自行為之

登記名義人並無權利,登記名義人僅僅只是出借名義給實際權利人作為登記使用

舉例來說,甲將出資購買的A公司股份登記在乙名下,惟甲自己仍享有股東權利,如何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股利分配均由甲行使、享有,將來股份出售也是由甲決定交易對象與條件

甚至如果A公司有發行實體股票,股票也是由甲保管持有,這就是借名登記

假設有一個環節不是甲自行處理,而是委由乙處理,就跟法律上認定的借名登記不盡相符,至於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應適用哪種法律,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問題多多的借名登記

在我國的法律中,找不到「借名登記」四個字,但因在社會上已行之有年,所以法院的判決中向來認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均為有效,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在法律用語中,我們稱實際權利人為「本人」,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

在經手的案件中,通常是出名人或其繼承人不認帳,否認自己是人頭,主張自己是「名實相符」的財產權人,想要排除實際權利人的權利,才會發生糾紛

也有碰到過,出資人在投資該筆財產失利後,反稱他的出資是借貸給出名人作為支付交易財產價金,要求出名人連本帶利返還「借款」

實務的處理上,因為借名登記產生糾紛,往往發生在數年以後,事過境遷常常造成舉證困難

法院判案重視資金及各項權利情況

關於「借名登記」的案件,法院除審認有無白紙黑字寫明權利義務關係外,還會考量:

  1. 取得財產的資金是誰出的
  2. 財產取得後是由誰在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情況,

來判斷誰才是真正權利擁有者。

要儘快在出名人過世後主張權利免除困擾

處理上更複雜的情形是:出名人過世了,繼承人依法繼承登記為財產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卻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張權利將財產要回來,或是重新與繼承人成立新的法律關係

這可能讓人在外表上形成一個錯誤印象,也就是「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又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所以財產是出名人的」,如此一來將讓後續追討更加困難

法院運作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委任關係中的受任人(也就是出名人)過世後,法律關係當然終止

如果實際權利人在出名人過世後,不即時採取動作確保權益,可能更會讓旁人認為財產是屬於出名人的,其繼承人才得以繼承的錯誤印象

所以一但知道狀況有變,應該及時處理,例如收回財產、重新與繼承人簽訂契約,以避免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借名登記能免則免

總括來說,借名登記是名不符實的法律關係

加上當事人刻意隱匿真實的法律關係,真真假假,旁人常常霧裡看花,真假難分,時間久了更容易弄假成真

所以建議還是能免則免

真的免不掉,就讓明訂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關係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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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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