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幫親友存入資金並不違法
若王小明想成立小明有限公司
資本額是100萬
那王小明應就該匯100萬資金進籌備處帳戶
但可能因為:
(1)王小明沒時間到銀行,
所以請媽媽代為匯款,或;
(2)王小明設立公司的錢是向爸爸借的,
所以請爸爸直接匯款,或;
(3)王小明為了創業要收回以前借朋友的錢,
所以請朋友直接把錢匯進籌備處帳戶,或;
……. 種種原因。
導致籌備處帳戶顯示出來的匯款人不是王小明
其實這樣的狀況也沒有關係
A匯進來的錢,也可以說是B要投資的
甲匯進來的錢,
也可以說是乙、丙二個人要投資的
政府其實沒有管這麼多
當然
有些會計師依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情形
那也只能說是個人專業上判斷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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