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開發票後果不只是被追稅!

什麼是「跳開發票」

A公司賣貨給B公司

A公司就應開立統一發票給B公司

B公司再把貨賣給C公司

B公司就應該開統一發票給C公司

若B公司要求A公司,直接由A公司把發票開給C公司

這時就有「跳開發票」的行為

這也就是一般民間在說「借發票」的情形

「跳開發票」會搞亂自己公司的帳

A賣1,000元的貨給B

B不可能只賣給C 1,000元

一定會加價後用1,500元把貨賣給C

不然B賺什麼?

但奇妙的就在若A因為B的要求「跳開發票」給C

那到底發票上的金額會是1,000元還是1,500元?

1,000元的發票C肯定是不會要,因為C實際上要付1,500元

A若開出1,500元的發票,那少收的500元又要如何作帳?

這中間衍生出來的問題其實很多,有些事也真不好說,以免得罪人!

但確定的是,配合客戶要求「跳開發票」只會讓自己公司的會計帳,愈搞愈亂

「跳開發票」罰很大

當A開配合B要求「跳開發票」給C時

事實上已經開過發票並繳納過5%的營業稅

A其實並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但國稅局「跳開發票」這種事衍生出來的亂象很感冒

所以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超連結),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A查明認定總銷售金額5%的罰鍰,最高可以罰到100萬元。

若配合別人「跳開發票」1,000萬元,除了已繳的50萬元營業稅不能退還之外,還要再被罰50萬元的罰鍰

資金如何收付是大問題

一般作生意時,發票開給誰,就會向誰收錢

「銀貨兩訖」後雙方就結束這筆交易

但配合B的要求把發票直接開給C時

通常C會把錢直接付給B

若B耍賴不把該給A的錢付清

也就是B把錢侵吞掉了

這時A到底要向誰討這筆錢?

要拿什麼證明文件去討錢?

最後又要搞到法院去解決這問題,實在很不划算

保固責任可能讓麻煩惹上身

當C拿到A的發票時

真的很有可能認為供應商是A

B只是代表A洽談生意的員工或代理商

當A願意開立發票給不知情的C,也就符合民法169條(超連結)的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未來商品或服務若出了問題

A很有可能要負擔保固或是瑕疵擔保責任

後續的麻煩其實遠遠超出開始時簡單想幫朋友,借張發票給他的初衷

遇過很多案子,被國稅局罰罰錢都只是小事

客戶使用產品後出事兒了,問題才大!

朋友不必交到「借發票」這麼深

三、四十年前,公司設立真的很不容易

「借發票」給朋友的事也想想也是無可避免的

但現今公司設立就是分分鐘的簡單事兒

自己辦都可以

延伸閱讀:有限公司設立

並不需要花很多時間及成本

除了可能的稅金成本、款項收取、保固責任等問題外

常聽到的抱怨還有

第一次心軟就借好朋友發票用

之後就又來借、再來借、常來借,發票金額還愈借愈大

當想開口拒絶時,卻又被說成之前都可以

甚至還半威脅的說很急,若沒借到發票這筆生意很可能就沒了

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朋友有通財之義,但實在沒有必要到「借發票」的程度


稅務新聞: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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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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