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其中1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x2人)、身心障礙扣除額為69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加計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總額未達2,829萬元時,免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上開各項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調整,適用於113年起發生之遺產稅案件,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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