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所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以利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稽徵機關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