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經營航運業,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取得航運營運權並持有船舶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未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 10%」,而依據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爰船舶非屬所得稅法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是以,倘CFC 於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未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僅僱用員工於船舶上經營業務,未符合前開「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定義,該CFC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CFC制度專區/營利事業CFC制度」查詢,以免申報錯誤致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所得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0ba5b886ce0459f8db46e77be30fc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