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自己購買發票嗎
- 公司當然有權利自行去購買統一發票
- 代購發票,目的有二:
- 為沒時間購買的客戶服務
- 預先記錄發票字軌,防止錯誤發生
- 每期發票買到後,請先將發票字軌通知我們
- 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我們會依通報字軌,協助確認未用發票是否全數收回
相關連結:發票可以去那兒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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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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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
年輕人有創業的想法,由家裡長輩投資,或向朋友集資,都是常有的事
但若投資的股東具有「公務員」身份,那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超連結)規定:
審計部曾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前,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董事,和一名監察人
實務上,常見因為小孩還未成年,由太太擔任董事長,先生和父親各擔任一席董事,母親則擔任監察人
這樣就具備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而且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還是由自己掌握
審計部在104年間,曾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
方法很簡單,就是請經濟部提供公司董監事的資料,與公務員資料進行比對
但有情有義的是,在全面調查前,有先給一段時間進行輔導
當時就有好多公司要求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也發生名字借給別人登記當董監事,公司已停業找不到人的問題,當時急死了一堆人
因為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認為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違反服務法之規定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只需有一董一監
大大的減少了公務員因不了解法令,而被家人請託擔任公司董監事的情形
借名登記的問題
為了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就算實際投資超過10%
也可能用「借名登記」的方式,把投資的金額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不少人看到老一輩常有借名登記的問題
就以為這樣作是對的,進而有樣學樣
其實那是舊社會財產權觀念薄弱衍生出來的現象
借名登記可能會產生的問題,請再參閱下列文章:
結論
為了對抗通貨膨漲,積極找尋投資機會是理性而正常的行為
但事務所在代辦工商登記時,並無法知道股東是否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而且知道公務員服務法對投資相關限制規定的人,其實也並不多
一切都只能靠自己多了解法令規定
避免讓自己或親朋好友陷入違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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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與實際股權結構不同
分別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
清楚的載明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或持有股數
股東出資多少,就應該在照實在股東名簿上記載
以釐清各股東間權利義務的關係
但或因為有公務員身份;本身上班公司與投資的公司有競業問題
甚至因為公司經理人不小心或故意
「借名登記」的狀況其實挺常見
也就是把自己實際投資的股份用別人的名字登記
兩相情願的「借名登記」也應白紙黑字寫清楚
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最好以書面方式,清楚地將借名登記的事實寫清楚
並將雙方說好的約定事項寫清楚
以免日後產生財產所有權上或利益分配上的爭議
這說起來容易作起來難
就是因為不方便用自己的名字登記才借名登記
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會增加投資事實曝光的風險
找個見證人這種說法也會讓更多的人知道
所以只是雙方以口頭約定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這也是為什麼後續會產生那麼多爭議的原因
要防備被不知情的「借名登記」
防人之心不可無
不管是疏忽、不小心或故意
公司開始賺了大錢後
才發現自己的名字沒有被記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就算這時拿了匯款單證明五年前,確實有匯過款項到公司
公司派的人也可以說只是筆借款而非投資
直接把投資款匯到公司的銀行帳戶日後還相對容易舉證
若是把錢先匯到朋友的帳戶,再請朋友轉匯到公司進行投資
日後要證明自己真的有投資那就更是困難
後續進入司法程序爭論誰對誰錯,曠日廢時
最好還是在投資後,主動要求取得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確認自己的名字確實有被登載在股東名簿上,投資金額和股數也正確
有任何問題即時地要求更正
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公司分配股利的稅金問題
公司若有獲利,只能分配股利給股東名簿上的股東
當A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公司只能把股利匯給Z
Z當然要把拿到的錢轉匯給A
但要匯多少?
Z因為拿到了股利而在明年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這筆股利收入會被課0%、5%、12%、20%、30%還是40%的稅
其實很難算的清楚,也很難在事前約定清楚
尤其現在可扣抵稅額比率只有8.5%,每年每戶上限也只有80,000元
使得股利收入的稅金問題變的更加複雜
資金的往來可能變成贈與
當A想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A通常會把錢先匯給Z,再由Z匯給公司作投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超連結),每人每年可免稅贈與220萬
也就是A若匯給Z超過220萬
就有可能被國稅局懷疑是贈與而課贈與稅
A和Z當然也可以說是「借名登記」
但不方便自己掛名當股東的事就可能暴露
A把借給Z的說法最瞎
因為幾年下來不但沒有還錢,也沒有付利息的記錄
很難取信於人
法律上的爭訟履見不鮮
人心不足蛇吞象
一但公司開始獲利賺錢
就不乏出現翻臉不認「借名登記」這種可能涉及侵佔或背信的事
也遇過長輩過世後
子女為取回長輩原本「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股份而興訟
被國稅局查稅後搞的大家不愉快的事情也有
若沒特別的必要
就別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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