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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經營公司的人,對於公司為何會同時有「內帳」和「外帳」,也就是俗稱的「二套帳」,感到困惑
外帳是作給國稅局看的帳
公司「外帳」,就是依據稅法,作給國稅局看的帳
台灣因為實施統一發票制度,所以外帳的處理,一定要拿到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包含了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水電費收據、薪資條、勞務報酬收據……單據
我們只需要拿到合於稅法的憑證,就可以記公司的外帳
已經開公司,委託會計師處理報稅時,平時只會把交易的憑證拿給會計師,不需要把實際資金收付情形告訴會計師
延伸閱讀:什麼樣的支出或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內帳是把經營實況給股東看的帳
內帳,是公司依據實際狀況,作給股東看的帳
內帳的關鍵,是要把每一筆資金往來情形詳細的記錄下來,內帳記錄並不強迫一定要有外來的憑證,只要實際有支出,那就應該把這筆支出記在內帳上
同樣的進貨,在記內帳時,進貨有沒有拿到統一發票並不重要題,只要公司有付錢給廠商,就算沒有發票,那就必需記到內帳
因為內帳要依據資金進出情形詳細記載,公司資金流動情形又通常是老板不願告訴別人的機密,所以內帳通常是由公司內部請的會計來處理
一套帳要核對憑證及資金
一套帳的會計處理,既要求要看到憑證,又要核對資金的流向
舉例而言,一套帳公司,在發生進貨的交易時,會計除了會要求採購部門提供進貨的統一發票外,還需要確認這筆進貨是付現金、還是賖帳,或是開了支票?在取得了憑證和確定資金流向後,才能把進貨交易記入會計帳
若進貨是賖帳或開了支票給廠商,那實際付款的那一天,還要再作一筆沖帳的會計分錄
公司會有二套帳的原因
至於為什麼會分內帳或外帳呢?這其實可以從收入及成本方面分別來說明
若是公司的開銷沒有拿到發票或其他憑證,這時因為公司實際上真的有支出這筆錢,所以內帳就一定要記載下來;但因為沒有拿到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所以報稅用的外帳就不會包含這一筆支出
舉例而言:
以上的例子,其實都已經違反了稅法的規定,若被國稅局抓到,都是要補稅及罰款的。我們並不鼓勵這樣的行為,只是透過以上的例子,大家應該對為何會有內外帳的區別,有更多的了解
外帳會委託會計師處理的原因
公司外帳通常是委託會計師處理
其實沒有任何法令要求公司外帳一定要委託會計師處理,公司絶對有自己處理外帳的權利
但是因為外帳是要用來申報給國稅局的,公司老板有時會擔心自己公司的會計是不是能分辨取得的憑證是不是合於稅法的規定,也會擔心公司會計沒有經常更新稅務新知,所以會把外帳交給專業的會計師處理
內帳由公司自己處理的理由
至於內帳因為涉及公司最機密的資金往來,所以還是由公司自己來記錄
內帳的記錄其實並不難,就像我們學生時代或社團的總務一樣,只要清楚的把每一筆收支都記載下來,就是一本好的內帳,形式不居
老板的信任和細心程度,對於處理內帳的會計遠比會計稅法專業重要
當事業剛開始時,內帳也可以由老板用簡單的方式自己來記
內帳的處理原則,就是無論有沒有拿到憑證,只要實際有收入或支出,就要詳實地記錄起來。若是沒有取得如統一發票,可以到文具店,買一本簡單的「支出證明單」,在上面寫清楚支出的原因
最重要的是要有老板或是有權力的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證明這筆費用真的有被核准支付。這樣就可以把這筆支出記在內帳中
內帳報表格式很自由
至於內帳的報表的格式,其實也沒有一定的規範,就像學生時代總務定期貼在公告欄上的報表,或是大樓管委會定期公告出來的財務報表,格式其實都沒有統一
內帳報表的編製並不是以專業為主要考量,而是以老板想看的樣子為主,而且提供報表的週期也沒有硬性規定。若老板很注重每個月的毛利率變化,那我們就可以每個月出一份報表,而在毛利率這個欄位的字體特別放大,加粗,還用紅顏色標示。更進一步的我們還可以把近二年的毛利率變動情形按月編製成一個趨勢圖。只要老板信任內帳會計人員,那報表的格式就可以不受任何的限制
內帳要經常和資金核對
當公司很辛苦的編製了內帳報表,常被忽略的事情是,應該要定期核對報表的銀行存款、現金的總金額,和實際手存現金及銀行帳戶存款的金額,是否相同。定期,通長是指每個月的最後一天要進行核對,若是不一樣,那就要立即找出問題在那兒並且修正
為什麼會有帳上和實際資金不合的情形呢?通常是因為應收、應付帳款和票據的存在。當我們因為出貨而記載我們有收入時,可能因為是三個月後才要收錢,所以報表上的收入金額跟實際收進現金的金額不同;同樣的,當公司買東西是用賖帳的方式時,公司進貨金額就會跟實際付款的金額不同。所以我們通常會另外準備往來客戶的對帳單和往來廠商對帳單這二種輔助性報表,記載到底還有那些客戶,多少錢還沒收;還有多少廠商,多少錢還沒付
內帳的基本原則,說起來容易,但實際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因為事情很鎖碎,但一定要能堅持,未來我們才會有值得供作分析的報表使用
必需和股東先談好的事
在開始準備記公司內帳前,還有一些問題必需先跟股東溝通好,否則就算努力認真的在記帳,還是可能會因為誤解導致股東之間產生不愉快的事情
首先是收入認定的方式,到底是以出貨為主,還是以收到錢為主?再來就是公司成本費用的認定方式,到底是以進貨或發生為主,還是以實際付錢為主?很多人會說現代會計都是以應計基礎來記帳,但是實務上中小企業的老板沒有幾個人懂會計,而且在創業初期多支出一筆錢請會計人員也是不切實際而且會增加支出的作法
我們來看看這個例子。假設我們經營的餐廳,一月一日進了一批食材三千元,並且付現金;一月二日營業額是一千元,收現金;一月三日營業額一千伍佰元,收現金;請注意了,一月四日營業額是二千元,但是收了一張月底才可以兌現的支票;一月五日又進了一批食材,五仟元,付現金;問題又來了,一月六日又進了一批食材,三千元,但是付款時是給了一張月底才會兌現的支票。請問,一月一日到一月五日間,我們餐廳到底賺了多少錢
若是股東是以實際經營結果來看,三天營業額一共是四千五佰元,食材一共花了三千元購買,所以利潤是一千五佰元。有人會覺得奇怪,一月五日不是也進了食材嗎?因為一月五日買的食材,不可能在一月四號以前用,所以不能算進成本
但若股東是以現金收付作為利潤判斷的依據,那一月四日的營業額二千元到底要不要算收入?一月五日付現金的食材要不要算作成本?這就是股東間可能會產生爭議的地方
至於那一種方式比較好,那就要看實際公司經營的情形才能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當客戶是公司或行號時
當我們經營批發業務(wholesale)時
當我們商業模式是時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我們必需開立
三聯式統一發票 (Triplicate Uniform Invoice)
這三聯分別是: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第二聯 – 扣扺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第三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存根聯,也就是一般說的銷項發票,這一聯由賣方自己留存下來,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一聯 存根聯」字樣
賣方依存根聯申報401(營業稅)的銷項稅額,會計人員也會依存根聯製作會計傳票
銷項發票(存根聯)一般不會釘在會計傳票後面,若有需要的公司,就會買有副聯的三聯式統一發票,把副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
第二聯 – 扣扺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扣扺聯 和 收執聯,是要交給買方的,也是一般我們說的進項發票
買方將扣扺聯用來申報401(營業稅)的進項稅額,並且把扣扺聯和401申報書一起留存
將來被查營業稅時,我們要把扣扺聯連同401報表,拿給國稅局檢查
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二聯 扣扺聯」字樣
第三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大家口中的進項發票,除了扣扺聯,還有收執聯,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三聯 收執聯」字樣
我們會依收執聯的金額和內容,製作會計傳票,並把收執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作為營所稅上成本費用支出的證明
延伸閱讀:何時要用二聯式統一發票?
台灣公司法第156條(超連結),允許公司發行 無票面金額股(non par-value stock)
已發行有票面金額股的公司,也可以將股份變更為無票面金額股
股票不記載面額,只登記股數。此時,股東投資的股款全部列為公司資本
支持者認為有助於新創業者募資,還有利於公司進行股票分割。
針對股東投資目的給不同股數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股東投資10萬,可以拿到:
A是策略性投資人;B是財務投資人。
當公司辦理增資時,股東A、B都投資100萬元,此時公司可以給A股東10萬股;但同時只給B股東1萬股
在無面額股制度下,公司可以給不同貢獻度的投資人不同的股數,增加了發行彈性
被懷疑的創業動機
投資人不笨,在財務操作上他們太有經驗了
有經驗的投資人都知道,有未來的新創團隊本質是技術開發能力,而非股權規劃
當天使投資人或創投接觸新創事業時,若發現新創事業的股權被過度規劃,那對共同創辦人的誠信問題,可能會產生懷疑
新創事業的價值,主要來自於「人」,或是「團隊」
曾經在作盡職調查時,發現新創團隊利用無面額股制度,只投資少數的金額,卻允許自己擁有大量的股權
雖然沒有合法性的問題,但當向潛在投資人報告這情形後,因為創業動機的問題,讓這個原本被看好的投資案被停止
建議技術有實際價值的新創團隊,在潛在投資人出現後,再找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與投資人間的溝通股權規劃問題即可
太早進行無面額股的規劃,可能只會變成畫蛇添足
無面額股的麻煩
無面額股制度下,公司發行股數,和帳面資本金額間的關係脫勾
有面額制下,公司資本1,000萬,每股金額10元,共分為100萬股
C花了400萬,以每股20元買了20萬股,我們很容易推算C持有20%的股份
但是投資無票面金額股公司的投資人,要了解自己投資金額跟持股比例間的關係,卻沒有那麼容易
公司必需更透明的公開自己的資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但增加的行政成本,不見得是新創公司所能負擔的
況且,公司法156-1條也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有個新創團隊,公司設立時就發行無面額股,才和準備投天使輪的投資人接觸,就被質疑
但因為公司無法轉變為有票面金額股,只好重新再設立一家新公司
建議新創團隊開始時先設立有面額制的一般公司
等後續有被投資機會時,再和潛在投資人討論股權規劃與分配,甚至是否採行無面額股的問題
美國獨角獸股票也有面額
低面額股,指每股面額設定成1元,甚至0.1元,而非傳統上的10元
在商業習慣仍趨保守台灣,建議面額最低仍以最小貨幣流單位1元為宜
曾見過每股面額設定為0.1元的公司,但在盡調過程中,完全說不出如此設定的理由
我的盡調報告最後的結論是「譁眾取寵」,潛在投資人最後笑著收下了報告
美國允許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已有百年歷史,法令與實務經驗成熟,很多公司應該是用無面額股制度才對,因為方便募資
但Apple公司的股票,每股面額是0.0001元;Walmart公司則是0.1元。
好吧,看看獨角獸。
Meta的每股面額是0.000006元;Tesla則是0.001元。
這些知名企業,最終仍是選擇「低面額股」而非無面額股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這樣的事實可以供大家參考
股票面額與市價無關
在2021年3月
很明顯股票面額和市價無關,新創公司股票的價值來自於「估值」,而非面值
從上面這些公司股價和股票面額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股票面值高低,絶不會影響價值的高低
雙層股權結構保障控制權
Meta是利用雙層股權結構來保障創辦人對公司的控制決,而不是用發行無面額股的方式
公司法已允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具複數表決權或黃金否決權的特別股,善加利用即可保障創業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力
所以,除了迴盪在象牙塔中的理論探討聲,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似乎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延伸閱讀:新創公司的股權規劃-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台灣是海洋國家,所以在我們每個人的血液中,其實都隱藏著冒險犯難的創業精神
透過網路,我們可以把很多台灣的在地好物,推銷給更多的人知道
但當創業的想法在心中準備漫延開來的時侯,「合法登記」、「合法繳稅」二頂大帽子,卻經常無情地遏殺了許多人實際的創業行動
擔心登記後若是經營情況不如預期,要把事業收起來恐怕也是很麻煩
很多人因為聽到別人說,若開始營業前未申請營業登記,將被國稅局罰3,000元到30,000元的罰鍰,所以更加害怕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不用辦理商業登記
營業稅的起徵點,可以參考國稅局訂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依據商業會計法和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的規定,買賣業、餐飲業……等,每個月的營業額若是不到80,000元
廣告業、租賃業……等,每個月營業額若是不到40,000元,其實是可以不用登記,也不用繳稅的
所以,若有自己創業的想法,其實不必擔心太多,勇敢的踏出第一步
嚐試在實際的操作中,磨鍊自己的膽試;優化自己的商業模式,不斷地修正與改善
不登記、不繳稅也完全不必擔心會違法商業和稅法的問題
相信所有的創業者都希望自己所創的事業,每個月的營業額都能快速地突破80,000元
等到生意漸上軌道,再辦理公司或行號的登記,繳稅愛台灣
網路版市招也適用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國稅局在111年8月,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定從112年1月1日開始,從事網路銷售者,在辦理稅籍應登記時要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在網路銷售網頁及交易應用程式,也必需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版市招」就是一般對於上述規定的簡稱
但若在經營網路銷售初期,營業額沒有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不適用於網路版市招規定,也就是不必登記,也不用繳稅
稅務新聞: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暫免申請登記
有實體店面時還是應該登記
若我們已經開了實體店面,招牌也掛了,門也開了,客人往往來來的,那想要適用營業額每月未達80,000元,暫時不登記,我們就不建議了
這時反而應該主動去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再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向國稅局爭取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長期來說,爭取到免用統一發票資格,適用1%的稅率,會比主張營業額不到80,000元而不登記,要划算很多
延伸閱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相關報導:實體店面試營運前應先辦妥登記
科技的進步使得「遠距工作」(work remotely)成為可能,Covid-19讓「在家工作」( WFH, work from home)漸漸成為常態
在國際化浪潮下,台灣人不用遠赴海外。年輕人長住台灣,為外國公司「在台灣遠距工作」(work remotely in Taiwan)或「從台灣工作」(work from Taiwan)的情形愈來愈普遍。
有所得就要繳稅,若每年收入金額高且穩定,那成立一家公司其實會比較省稅,否則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方式報稅,也是可行的選項
Work remotely in Taiwan賺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第2條(超連結)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玄機就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上
因為所得稅法第8條(超連結)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台灣遠距工作者的收入,因為是在台灣提供勞務,就算領的是外幣,也要在台灣繳綜合所得稅
Work remotely in Taiwan不是海外所得
很多人會誤以為替外國公司工作,薪水領外幣,就是屬於「海外所得」,可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每年享有670萬的免稅額
事實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超連結)有明確規定,只有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才是可以計入基本稅額計算的海外所得
當作薪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台灣遠距工作者,所領的外幣薪資,雖然國稅局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實際上還是屬於「薪資所得」
若是未婚,那每年能享有20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加上8.8萬元的免稅額;再加上12萬元的標準扣除額,合計來自於海內外,每年收入在40.8萬元以下,其實是免繳綜合所得稅的
若收入超過40.8萬元,首先必需先恭喜你,然後建議可以到國稅局免費提供的「綜合所得稅試算」(超連結)網頁,試算要繳納的稅金有多少
要提供屬於薪資所得的證明文件
被台灣公司僱用的員工,都會收到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這份扣繳憑單也會同時由公司申報給國稅局知道
因為申報的是「薪資」扣繳憑單,所以國稅局很清楚這名員工可以享受每年20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
但國稅局並不知道,在台灣遠距工作的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宣稱」的收入到底是不是薪資所得
這很重要,因為關係到你可不可以享受權利合法的少繳稅金;相對的就是國家會不會吃虧少收到稅金
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能證明有受僱事實的文件,如合約、聘書、薪資條…….等
收入的計算時的匯率
既然是薪水,就算每次發的金額因為受獎金或請假影響而不太一樣,但無論是季季發、月月發,還是週週發,應該還是照有規律的週期發放
但因為收的是外幣,但報稅時收入金額卻要填台幣,所以申報時要依「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所戴每月平均匯率,來換算應申報薪資收入的金額
勞健保和退休金
因為任職的公司在台灣並沒有任何形式的常設機構,這包含了子公司(Subsidiary)、分公司(Branch)、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等,所以事實上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和退休金
這時在台灣遠距工作者,可以用「無一定僱主」的身份,向相關職業類別的「工會」投保勞健保,但是6%的退休金就沒有辦法保了
開公司領國外的錢不見得划算
以開個一人有限公司的方式,提供外國公司Invoice,因為是屬於勞務外銷,所以營業稅是零稅率。簡單的說就是不用繳營業稅。
但還是要就獲利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加上盈餘分配給股東產生的股利收入,還要考慮若借址登記的「租金支出」、還有每月帳務處理的「記帳費」。估算後,再與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繳的稅金相比較,看那一種模式划的來
若差沒有多少的話,建議還是選簡單的申報綜所稅為佳,這樣省了很多行政作業上的麻煩
在大陸的收入也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超連結),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也就是說,無論你認同與否,在法令修改前,在台灣為大陸公司遠距工作者,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和勞健保的規則,和前面所提到狀況是一樣的
不要以為政府都不知道你在賺錢
只要自己的銀行帳戶有收到錢,自己也有提領的記錄,那會留下金流的軌跡
當大人物(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時,政府想在什麼時侯查,查的多仔細,都只是分分鐘的事,而且稽查的成本也因為大人物的能力愈來愈強,而愈變愈低
愛台灣的具體表現之一,就是在能力範圍內適度繳稅。否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超連結),國稅局有最多七年的追稅期間,與其擔心害怕,不如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應繳的稅金
相對的,也可以在與外國公司談薪資時,把預計稅金的負擔考慮進去,爭取更合理的報酬
國稅局沒有硬性規定公司一定要開電子發票,我們的經驗是:
使用電子發票的公司,要另外買一些設備,還要有24小時的網路環境,這也是評估是否使用電子發票要關心的事
若公司決定自己購買發票,可以依下列指示進行:
相關連結:公司可以自己購買發票嗎
公司法22-1條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否則會被處新臺幣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鍰
這項工作可以在「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作業
我們會為客戶定期申報,避免客戶因為不熟悉作業或忘記了而遭受到處罰
當然我們的客戶也可以選擇自己申報這些訊息,但目前是沒人這樣選擇啦!
政府推出青創貸款支持新創
行政院中小企業處,為了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新創業者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推出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劃,我們通常簡稱為「青創貸款」
有問題可以免費諮詢
申請青創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格式
在經濟部官網「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專區」(超連結)就可以下戴
專區也有列出申請時所需附上的基本文件
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填寫創業計畫書,還可以參考經濟部提供的範例格式
再不清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設置的「新創圓夢網」(超連結) ,提供了相當多的QA
看不懂或懶的看,甚至可以打0800-589168
申請由政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出錢,使用者完全免費的「創業諮詢」(超連結)
政府顧問品質有保證
不但完全免費,所有顧問都是年年經過層層遴選的
要成為創業顧問,基本資格至少是5年經驗以上的:企業主;經理級以上的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專利師、記帳士等專業人士;金融機構授信襄理級以上之主管
這樣的陣容,又是政府支持的免費資源,不好好利用就太可惜了
每一位被遴選出的顧問,除了有自己的正職外,也都被上網實名登錄(超連結)
在諮詢輔導的過程中,若有發生任何爭議或不愉快,都有管道進行申訴
委由民間公司代辦要謹慎
雖然政府提供各項免費資源,拜託大家去利用,但仍有人委由民間公司代辦青創貸款
無論民間代辦公司的服務多麼親切,但所有的資料最後都還是要請申請者提供
代辦公司不可能無中生有
也不要誤以為代辦公司跟銀行熟,可以內神通外鬼,讓貸款案容易通過
沒有「申請創業貸款失敗的16大原因」(超連結),自己申請創業貸款其實很容易
當你依然自願與民間公司簽約代辦創業貸款,這就是你情我願的事
將來若有任何糾紛,就是民事問題,一切照當初簽的合約內容進行,政府是幫不上任何忙的
沒有人可以阻止你委託民間公司代辦創業貸款,我們也不能說所有的代辦公司一定都不好
只能提醒在簽約前,要仔細地看一下合約內容
一但簽下去,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一切就只能由簽約雙方照著合約走了
合約中的魔鬼
遇過不少人沒看清楚內容就跟民間代辦公司簽約,最後吃了虧,卻只能自己吞下去
這份簡單的合約,簽下去就成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
依照這份合約,簽約時就要付簽約金,事成後再付尾款
簽約金通常就是1/2,尾款也是1/2
但合約第六點中明確規定,無論是「主動撤回案件」或是「申貸人個人因素未取得創業貸款」,都要付1/2的費用
說的極端點,簽約後就算代辦公司什麼事也不作,合約也找不到可以要它退款的條文,你只能等……等…….等
等到你煩、等到你累,等到你受不了還是申請免費的諮詢輔導,你還是要付1/2的錢
第七條更有趣,若要退款,就要拿「銀行出具之公文」
事實上,銀行就算不願貸款給你,也不會出具任何公文,這內容擺明是來坑人的
就算你遇到了一家佛心的銀行,願意發出中華民國銀行界第001號公文,說不願核准你申請的創業貨款
但是依照第六條規定,也只能退1/2的錢
若當初簽約時,尾款你給的是支票或簽了張本票,那就更慘,何時能拿回來完全不知道
貸款輔導免費的最好
政府這麼好,開辦創業貸款,還花錢免費輔導想借錢的人
因為除了創業成功後業主可以賺到錢,還可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除了降低失業率,公司還要替政府分攤員工的勞健保、退休金支出
生意作的好,未來公司也可以多繳點稅金
政府是用長期投資的概念來看這件事
所以政府是真的很熱心的想幫助新創事業,希望大家都能創業成功
雖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說民間代辦業者每家都不好
但對創業貸款有興趣但又覺得不知如何下手的人
可以認真的考慮多多利用政府提供的資源
相關報導:高雄青創貸款黃牛?借200萬竟要扣30萬 (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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