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靠技術,展業靠業務,賺錢靠財務:成功創業的心法

創業,對許多年輕人來說,代表著自由、實現夢想和財務自主。但這條路並不平坦,成功的創業者需要具備多方能力,才能面對挑戰並克服困難

在這裡,我們將探討三個徵型企業創業成功的關鍵原則:創業靠技術,展業靠業務,賺錢靠財務

同時,文中我們也會強調本事、本錢、本人,對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的重要性

創業靠技術:本事是基礎

掌握到核心技術才能創業,這就是靠著創業者的「本事」

無論你是想開一家餐廳、設計產品,還是提供技術服務,技術都是成功創業的基石,只有具備無法輕易被取代的技術,才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

餐飲業是很多人創的首選,但如果只能提供無差異化的餐點,消費者很難持續來消費;但若能創造出獨特的口味,並且擁有穩定的品質,那麼這項技術就是創業成功的關鍵競爭力

沒有技術、沒有本事,還想出來創業的人,就會加入「連鎖加盟體系」,花錢買別人的技術、本事,或是KNOW-HOW

展業靠業務:本人是關鍵

有了技術,接下來的挑戰就是如何讓更多人知道你的產品或服務,這就是「展業靠業務」的部分

很多創業者以為只要技術、產品夠好,顧客自然會上門。但實際上,業務能力是讓創業能否擴展的關鍵

首先,市場推廣策略最重要。假設你開了一家餐廳,如何讓顧客知道它的存在?這時你需要利用有效的市場推廣手段,例如:

  1. 社群媒體行銷:透過 FB、IG、YT ……,分享你的特色產品、餐廳氣氛,以及顧客的正面評價。同時,舉辦如「打卡送優惠」的活動,可以吸引更多潛在顧客前來體驗。這種策略特別適合年輕群體,社群媒體的影響力能迅速擴展知名度
  2. 與網紅或當地媒體合作:邀請美食部落客或地方影響力人物試吃,並且分享他們的用餐經驗,這種口碑行銷往往比傳統廣告來得更有說服力
  3. 推出優惠活動和會員方案:例如,新顧客首次用餐打折,或推出累積點數的會員卡,這不僅能吸引新顧客,還能提高老顧客的回訪率。持續的優惠方案讓顧客感受到價值,進而增加他們的忠誠度。

這些推廣策略都需要創業者本人的投入,因為業務的成敗與創業者的個人魅力、溝通技巧和行銷策略密切相關。這就是為什麼說「展業靠業務」,其中創業者本人在關鍵時刻起到推動作用

賺錢靠財務:本錢是保障

當技術和業務都走上正軌,創業者會面臨如何持續賺錢的問題。這時,財務管理是關鍵。很多創業者初期專注於技術和推廣,卻忽視了財務的健康狀況,導致後來現金流問題難以應對,甚至導致事業經營陷入困境

「賺錢靠財務」強調的是有效的資金運作和成本控管。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財務管理要點:

  1. 控制成本:特別是在創業初期,保持成本精打細算至關重要。例如,經營電商的創業者如果進貨過多,可能會導致庫存積壓,這不僅占用資金,還有可能面臨商品過時的風險。通過精準預測銷售量,避免過度進貨,能幫助公司保持現金流的靈活性
  2. 優化資源配置:透過與供應商議價獲得更好的價格,或選擇更具成本效益的物流方案,這些小細節都能大幅影響公司利潤
  3. 監控現金流:現金流是公司運營的生命線。即使你的銷售額不錯,但如果支出和應收帳款管理不善,導致現金不足,公司仍然可能面臨困境。因此,定期檢視財務報表,了解收入與支出的平衡狀況,並提早制定應對策略,是創業者必須養成的好習慣

具備良好的財務管理能力,才能確保事業穩健發展,實現真正的盈利

創業心法總結

創業是一個需要多方能力的過程,從技術專業到業務推廣,再到財務管理,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創業靠技術,本事的核心技能是打入市場的基礎;展業靠業務,本人的投入讓你的事業能夠被更多人知道並接受;而賺錢靠財務,本錢是確保公司能夠長期運作並持續獲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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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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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10大困難和解決方法

1.資金不足

創業初期,常面臨資金短缺問題

解決方法:可以嘗試申請創業貸款、尋找投資者,或者減少非必要支出來節省資金

政府有推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微型創業鳯凰貸款

都是適合初創業者補足創業資金缺口的好選擇

2.市場競爭激烈

同行業內競爭者眾多,如何脫穎而出是挑戰

解決方法:深入了解市場,找到差異化定位,並強化品牌優勢

3.客源不穩定

剛開始時,可能無法持續吸引足夠的客戶

解決方法:透過數位行銷與口碑營銷擴大曝光,並建立忠實顧客群

4.缺乏經驗

初次創業者可能缺乏管理或行業經驗

解決方法:參加相關培訓,尋求導師或專家指導,並不斷學習

5.時間壓力大

創業需要投入大量時間,難以兼顧生活

解決方法:學會時間管理,合理分配工作與生活,並有效利用團隊資源

6.員工管理困難

初創公司可能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員工

解決方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發展機會,並營造激勵人心的企業文化

7.市場變化快

市場需求與趨勢瞬息萬變,難以應對

解決方法:保持靈活應對,不斷學習新知識,快速調整商業策略

8.技術不足

缺乏技術能力,導致產品或服務質量不足

解決方法:可以尋找技術合夥人或外包技術開發,提升核心技術能力

9.供應鏈問題

供應鏈中斷或管理不善,可能影響業務運作

解決方法:建立多重供應來源,並加強供應鏈管理,確保穩定性

10. 風險管理不足

創業過程中會面臨許多風險,可能無法應對突發情況

解決方法:制定風險預案,並進行適當的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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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被懲戒原因分析

截至112年底,記帳士被懲戒原因,整理歸納如下:

懲戒年度 所犯法條 案情概述
103年案號:10310001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利用稅務申報機會,偷開不知情客戶的發票,作為其他客戶的進項申報
108年案號:108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由記帳士以客戶負責人名義,充當「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旋即領出
109年案號:109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匯回原匯款帳戶
109年案號:10910002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在同一天分批自帳戶內提領錢
111年案號:110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1」,透過「介紹人2」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負責人戶頭,再轉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資金匯回負責人帳戶,再匯回金主帳戶
111年案號:11010004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空白發票交給第三人,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協助他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來逃漏稅

 

111年案號:110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將錢匯回金主戶頭
111年案號:11010007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2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協助營業人,透過「循環交易」模式,於107年起1年半內,虛開不實發票約1,850萬;並充作進項扣抵
112年案號:111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以自己名義,從境外公司匯款至台灣分公司,登記營運資金後,將資金匯回

另提供他人資金成立公司後匯回

112年案號:111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受A指示,將A的錢匯入他人籌備處帳戶,辦理公司設立後,將錢提領還給A
112年案號:11110006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無交易事實,仍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公司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經公司負責人自首、國稅局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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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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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

朋友的女性朋友深夜來訪,對於好不容易成功的作試管產下一子,先生卻因為小孩健康有些問題,才報完戶口,就說不想要認這個孩子,諮詢應該如何處理

依據人工生殖法,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樣,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亦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小孩的權利

但法律也同時規定,若能證明同意不是基於自由意志,而是受詐欺脅迫者同意的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否認

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的權利,依據人工生殖法,妻於受胎後,如果有婚姻撤銷、無效的情形,其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所以,想要否認與試管嬰兒間的親子關係,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清官難斷家務事,當初為什麼要作試管?有沒有同意作試管?現在又為什麼不想認這個孩子?……在小孩權利基本是被保障,還有媽媽認為沒有被家暴的前題下,還是請這位新手媽媽先與家人好好溝通,再決定後續該怎麼作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代理孕母在台灣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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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電郵:tp65422@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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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在台灣不可行

少子化除了不想生,有時是無奈的不能生。最近愈來愈常被詢問到「代理孕母」的問題,其中也包含了好朋友組成的同婚家庭

的確,多一種選項,多一份希望,可惜的是台灣法制目前還沒有認可「代理孕母」這件事

台灣關於人工受孕主要規定於「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一詞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進行人工生殖時,又以「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作為前提。換句話說,如果太太沒有子宮,或是雖有子宮卻沒有辦法正常孕育胎兒,需要借助他人的子宮懷胎生子的話,就沒有辦法在台灣進行

另外,在台灣進行人工生殖,依規定僅能精子或卵子其中之一由捐贈者提供,精、卵不行同時透過受贈取得。這樣的規定,也明確的阻止「代理孕母」在台灣存在的可能。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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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防禦策略可行性探討

敵意併購,是在未經被收購公司之現任經營者同意之情況下,市場派以龐大資金收購股權,發動爭奪公司經營權,以達到入主目標公司之行為

面對敵意倂購,若併購條件對公司利害關係人並非最有利時,經營者應建構合理的防禦措施

白馬騎士(White Knight)

當目標公司面臨敵意併購而無力對抗時,可以尋找與其交好之第三人擔任善意併購人,與敵意併購者一起角逐經營權。從實際的案例來看,白馬騎士策略在台灣是可行的防禦措施,只是不一定會成功

處分「王冠上的寶石」(Crown Jewel)

藉由處分公司有價值之資產,打消併購者完成敵意併購念頭。王冠上的寶石是指:公司本身之特殊營業或別具價值之專門技術、專利權、品牌、營業權等資產,當寶石被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併購者可能會因價值的不存在,對併購標的失去興趣

在華人的文化下,我們也可以稱其為「焦土策略」

能被認為是公司「王冠上的寶石」,處分前就必需依公司法185條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若公司派能掌握1/2以上的股權,以及2/3以上董事認同,其實是可行的防禦措施

加以經濟部函示中,明確指出有關「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界定,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經營性質而有不同,無法作概括性之釋示。若不認為處分的是「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未依股東會特別決議即處分財產,後續也只由異議股東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本身並無罰責

  • 2022年,泰山(1218) 以總價約新台幣81億元(每股187元)的價格賣掉全家便利商店(5903)股權,企圖讓大股東龍邦(2514)對公司失去併購公司的興趣。但龍邦仍於2023年,透過臨時股東會改選,取得多數董事席次,成功入主泰山公司

81億元接近泰山公司股本的2倍,泰山公司處分全家便利商店的決議,僅由董事會通過,並認為該案並不適用公司法185條。股東後續已向法院提起該決議無效的訴訟

黄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 錫降落傘(Tin Parachute)

公司在經理人退職金給付的契約條款中,規定當公司遭遇敵意併購而發生經營權移轉情事時,併購者必須支付現任經理人龐大金額的資遺費,增加併購者財務負擔

公司法29條也規定經理人酬勞需由董事會決議;證交法14-6條規定,興櫃以上公司需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訂定並定期評估經理人的薪資報酬。只要能提出合理的理由,黄金降落傘策略在台灣有其實施的可行性

高額資遺給付對象若為一般員工,就被稱為「錫降落傘」

台灣公司法並未要求一般員工酬勞契需經董事會、股東會通過,或記載於章程,因此有實施的可能性

雖就法令探討上有其可行性,但在國外實際案例中,併購支出其實遠高於降落傘實施成本,所以雖可行,但並不能成為有效的防禦措施。而在台灣薪資普遍偏低的現實下,也降低了這個方法的可實施性

毒藥丸(Poison Pill)

毒藥丸策略目的在稀釋股權並膨脹股數,使敵意併購者較難取得所需比例之股份,或必須以更多的資金購買更多股份,設計上就是多給股東認股權。當特定事件發生時(如:敵意併購者持有股份達25%以上時),併購者以外之股東得行使認購權,敵意併購者所持有之股份此時並沒有認股權利

毒藥丸在台灣並不可行,因為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並沒有讓普通股股東無條件擁有認股權利的規定。發行新股產生的認股權憑證,雖依公司法267條第4項可獨立轉讓,仍無法達到毒藥丸的效果

公開發行公司雖可依公司法268條之1,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但實務上還沒有看到類似「敵意併購者持股達25%時,即可行使認購權」這樣的條款,就算提出,主管機關也未必會同意

分期改選董事(Staggered terms of Board of Directors)

將公司董事加以分組,每次僅改選部分董事,讓董事會由不同任期之董事所組成。當面臨敵意併購時,可以讓公司派爭取更多的時間

公司法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是指「所有」董事的任期必須一致,而且不得超過三年

公司法198條規定的「累積投票制」,用意就在保護少數股東,使其等得集中選舉權於特定對象,選任能代表其等意志的董事。分期改選,由於每次改選之董事席次變少,會使「累積投票制」之精神無法落實

因此,分期改選董事在台灣並不可行

超高比例決議條款(Super-majorityprovision)

於章程中訂定有關公司併購,必須有超高比例董事或股東之出席及決議方可通過決行,用以增加併購難度

公司法316條企業併購法18條,針對公司合併的決議,可於章程規定高於特別決議的股東出席比例及表決權數。但在採用IFRS作為會計準則後,併購案已無需以完成公司合併為目標

所以超高比例決議條款在台灣並非可行的防禦措施

黃金表決權(golden share)

持有股份的股東,若對合併等特定事項擁有否決權,這種股份就擁有「黃金表決權」

公司法157條,規定公開發行以上公司不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所以黃金否決權並不能成為有效的防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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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的綜合稅務考量

大立光(3008.TW)主要股東以家族傳承為理由,將家族成員持股,轉讓至新成立的閉鎖型控股公司,並使該公司成為大立光第一大法人股東後,掀起一波討論與學習的風潮

依據已知的規畫,未來控股公司每年分得的股利扣除相關稅負金額之後,會再增加對大立光的持股

股票抵繳股款免徵證券交易稅

成立控股公司實現家族傳承的實務操作上,是依據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272條,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方式進行

以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時,則不會被視為場外交易

之所以不採取以現金出資後買入股票,除了省去了處理金流的麻煩外,以股作價成立控股公司免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及省下的交易手續費,也是重要的原因。

短線買賣不適合用投資公司

控股公司是以長期持股獲配股利為成立目的,短線進出股市賺取資本利得並不適合以設立投資公司方式為之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雖然停徵,但證券交易所得必需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而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以當用個人名義買賣股票,年度獲利500萬元,是完全不用繳稅的

但當以投資公司進行交易,年度獲利500萬雖免繳證券交易所得稅,但卻必需繳54萬的基本稅額【(500萬 – 50萬)x 12% = 54萬】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在長期獲配股利的投資策略下,是非常明顯的。我們以年度獲配股利1,000萬元的狀況下,分析以個人或控股公司持股時整體稅費負擔

獲配1,000萬股利的年度,我們設定為第「T」年

1. 個人持股: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個人

T 21.1 0 0

0

個人

T+1 0 0 0

280

合計

301.1

備註

1.      二代健保 = 1,000萬 x 2.11% = 21.1萬

2.      綜所稅 = 1,000萬 x 28% = 28萬

個人持股時,發放股利的公司會先代扣2.11%的二代健保費

收到股利的次年度,股東則以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80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個人持股的總稅費負擔為301.1萬元

2. 控股公司持股(獲利會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個人

T+1

18.99 0 0

0

個人 T+2 0 0 0

252

合計

270.99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二代健保 = 900萬 x 2.11% = 18.99萬
  3. 綜所稅 = 900萬 x 28% = 252萬

控股公司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的保險對象,所以獲配股利並不會被扣取二代健保費補充保費。並且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課稅,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為0元。

第二年投資公司需先提列10%的法定公積,並在配發900萬股利給股東前,代扣二代健保費18.99萬

第三年,最終受益股東會選擇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52萬元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控股公司持股,且分配獲利時,總稅費負擔為270.99萬元

3.控股公司持股(獲利不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X

T+1 0 0 0

0

公司 T+2 0 0 45

0

合計

45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未分配盈餘稅 = 900萬 x 5% = 45萬

最極端的方式,是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後,第二年並不分配股利給最終受益股東,而是在第三年,提列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直接繳納5%,也就是45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稅

成立控股公司長期持股持續獲配股利,除了家族傳承的好處外,在控股公司沒有任何費用支出且不分配股利的情況下,總體稅金負擔從301.1萬減少至45萬

資金挪用的利息設算

控股公司不分配利雖然得到了節稅的效果,但也會造成沒錢可用的問題,所以適度地依家族股東需要分配股利,應是較為合理的作法

若不分配股利,而任由股東挪用控股公司的資金,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需依挪用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的稅務風險

以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在控股公司獲配大量股利收入卻不分配的情形下,可為最終實質受益股東節省大筆稅金。但國稅局若懷疑有藉股權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應納稅額

對於是否有不當規避的行為,國稅局則定有「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稅負之認定原則」。其中包含了股權移轉時機,是在獲取鉅額處分利益或分配盈餘前;藉由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整體稅負較未轉讓前有減少情形…….等

以控股公司持有未上市股之考量

當規劃讓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由控股公司持有時,很多人會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先把公司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印製並發行股票,再將股票賣給控股公司

若直接有限公司作價抵繳控股公司股款,那抵繳時公司淨值與原始投資成本間的差額,就會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在享受節稅效果前就必需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組織變更加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印製股票,合法地規避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負擔。但個人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包含了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免稅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說當移轉股票的淨值與原取得成本差額超過670萬元時,就要繳交20%的個人基本稅額

這項規定很重要,卻常被忽略,因為這項規定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金額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依規定也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所以在規劃以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前,應考慮是否會產生個人基本稅額的問題

年度贈與金額的計算

設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家族永續傳承的規劃,這其實一定包含運用每年244萬免稅贈與的額度,適度將控股公司股權移轉至子女名下

控股公司贈與價值的認定,除了資產淨值外,屬於上市櫃公司股權的部份,還需調整至贈與日的市價。不少人會因為忽略這個規定,而多算了當年度可以免稅贈與的股數,導致後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同樣的規定亦適用於遺產稅申報的案件

結語

為家族永續傳承規劃而成立控股公司,關係的金額龐大、涉及的利益複雜、涵蓋的時間長久,本文僅針對各項稅務規範可能的影響提出討論

關於商業、民事法規,甚至因為「特定人」身份而涉及的證券交易法事宜,在規劃成立控股公司前,仍宜多方考量後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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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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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團體不是當然免稅

很多人以為設立「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組織」,就可以不用繳稅,這其實是大家的誤解

台灣對於非個人的組織,主要徵收的稅金有二種,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通常簡稱「營所稅」)和「營業稅」。在討論稅金問題時,我們都會它們分開來進行討論

營所稅

非營利團體的營所稅,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必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免繳營所稅:

  1.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 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
  3. 章程規定解散後財產全數捐給國家
  4. 沒有經營和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5. 資金全數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記名有價證券
  6. 主要捐贈人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不超過三分之一
  7. 與主要捐贈人和董監事沒有財務或業務上不正常關係
  8. 年度支出佔收入需達60%以上
  9. 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這些規定,就是為了防止「披著羊皮的狼」,假藉非營利團利的名義,實際上卻做著「非常營利」的事。若不讓這樣的害群之馬,老老實實的繳營所稅,那對於開公司行號經營相同或類似文藝事業的人,就非常的不公平

這些規定中,限制最大的是「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這條

公司行號經營賺了錢,可以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利潤,這也是每個股東每年最大的期待。但「非營利團體」就算賺了錢,就算支出因為達到收入的60%以上而不必繳納營所稅,但這淨賺的40%,也只能存在銀行帳戶裡存起來,而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

台灣知名的「雲門舞集」,背後的組織其實是「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2020年的收入大約是1.8億元,扣掉各項支出後,年度結餘約有2,100萬元,但卻無需繳納營所稅。雲門基金會從成立以來,到2020年為止,已經累積超過10億元的盈餘,其中3.7億元是銀行存款、5.85億元投資在包含「淡水文化藝術教育中心」的不動產

除了沒有分配餘外,基金會還邀請了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先生擔任董事長,聯發科的蔡力行先生、廣達電腦的林百里先生、國泰金控的蔡宏圖先生,也都受邀擔任基金會的董事,創辦人林懷民先生自己只擔任了一席董事

所以成立「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要的真的是一份永續經營而無私的心,而非只是貪求可以不用繳納營所稅

營業稅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藝術的發展,特別規定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活動,可以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向文化部申請相關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所以當我們到華山1914看展買門票、當我們到國家戲劇院看全民大劇團表演的舞台劇時,沒有拿到發票,是因為這樣團體都有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若沒有主動申請,那消費者將同時拿到統一發票和入場券

營業稅的免徵,申請的單位不一定要是「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公司行號這樣的營利事業,只要舉行關於展覽、表演、映演、拍賣這樣的活動,也都可以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免徵營業稅

對於營利事業和非營利事業,只要從事符合條件的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活動,都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稅,主要也是為了維持商業競爭上的公平性。所以是針對「行為」,而非針對「組織別」來決定是否免徵營業稅

以沒有接受政府補助為傲的「全民大劇團」,除了登記為戲劇煩的演藝團體,作為演出單位外,也成立了一家資本額將近6,300萬的「全民大劇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每場演出的主辦單位。無論是「演藝團體」或是「公司」,都可以向文化部針對每一次的演出,申請免徵營業稅,這也是我們只會拿到演出票券,而不會拿到發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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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怎麼才能獲得保障

確保財產權利的登記制度

「登記制度」是公示權利主體是誰,以及權利內容是甚麼

這在法律層面上則有兩種意義:

  • 一是公告了權利是誰的,以及權利內容後,可以讓交易相對人知悉,藉此保障交易安全
  • 二是為了方便政府行政管理

將自有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但可以確保對自己財產的權利,也是遵循政府管理法令的行為

可是總是會有不方便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所以實務上出現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財產權人的現象

借名登記並不是信託

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法律關係,大略可分為「信託」與「借名登記」

信託關係我國立有信託法專門規範,這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今天要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是指實際權利人雖將財產權利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對於該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全部仍由實際權利人本人自行為之

登記名義人並無權利,登記名義人僅僅只是出借名義給實際權利人作為登記使用

舉例來說,甲將出資購買的A公司股份登記在乙名下,惟甲自己仍享有股東權利,如何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股利分配均由甲行使、享有,將來股份出售也是由甲決定交易對象與條件

甚至如果A公司有發行實體股票,股票也是由甲保管持有,這就是借名登記

假設有一個環節不是甲自行處理,而是委由乙處理,就跟法律上認定的借名登記不盡相符,至於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應適用哪種法律,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問題多多的借名登記

在我國的法律中,找不到「借名登記」四個字,但因在社會上已行之有年,所以法院的判決中向來認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均為有效,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在法律用語中,我們稱實際權利人為「本人」,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

在經手的案件中,通常是出名人或其繼承人不認帳,否認自己是人頭,主張自己是「名實相符」的財產權人,想要排除實際權利人的權利,才會發生糾紛

也有碰到過,出資人在投資該筆財產失利後,反稱他的出資是借貸給出名人作為支付交易財產價金,要求出名人連本帶利返還「借款」

實務的處理上,因為借名登記產生糾紛,往往發生在數年以後,事過境遷常常造成舉證困難

法院判案重視資金及各項權利情況

關於「借名登記」的案件,法院除審認有無白紙黑字寫明權利義務關係外,還會考量:

  1. 取得財產的資金是誰出的
  2. 財產取得後是由誰在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情況,

來判斷誰才是真正權利擁有者。

要儘快在出名人過世後主張權利免除困擾

處理上更複雜的情形是:出名人過世了,繼承人依法繼承登記為財產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卻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張權利將財產要回來,或是重新與繼承人成立新的法律關係

這可能讓人在外表上形成一個錯誤印象,也就是「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又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所以財產是出名人的」,如此一來將讓後續追討更加困難

法院運作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委任關係中的受任人(也就是出名人)過世後,法律關係當然終止

如果實際權利人在出名人過世後,不即時採取動作確保權益,可能更會讓旁人認為財產是屬於出名人的,其繼承人才得以繼承的錯誤印象

所以一但知道狀況有變,應該及時處理,例如收回財產、重新與繼承人簽訂契約,以避免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借名登記能免則免

總括來說,借名登記是名不符實的法律關係

加上當事人刻意隱匿真實的法律關係,真真假假,旁人常常霧裡看花,真假難分,時間久了更容易弄假成真

所以建議還是能免則免

真的免不掉,就讓明訂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關係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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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電郵:tp65422@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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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永續經營 的困境_銓興視野

在一場企業管理實務的研習營上,Q&A時段,一位企業總經理請教講師,該公司近期常因貨櫃物流塞港而造成原物料斷炊、影響生產進度,進而延遲出貨,造成對客戶失信違約。為了解決這個困擾,董事長大幅增加原物料庫存,金額逾億元,卻又造成現金流量吃緊,形成財務壓力

當講師對此現象表示意見時,總經理轉頭對著也在現場的董事長嗆聲:「你看,老師也這樣說,你就一定要這麼做...」原來,總經理的另一個身分是董娘。顯然,董總這對夫妻在公司經營上的溝通不甚順暢,才會雙雙前來耹聽企管大師的開示,並將家族企業問題外部化,請老師作公親。而這對董、總都已年近七旬

企業經營沒有所謂的最佳決策,只有當下的最適選擇。在未能了解這家企業的全貌下,很難論斷高額庫存是對是錯,這也不是本篇要討論的重點。但是從董總夫妻的互動上,卻看到台灣中小企業發展的困境

由庫存金額逾億元推論,該公司過去營運堪稱穩健,有一定的規模,也賺了些錢。殘酷的現實是,找不到接班人

台灣戰後嬰兒潮掀起創業高峰,如今這批第一代創業家,尤其是中小型規模的企業主,多已面臨退休階段。在企業成長階段,他們多將子女送出國留學;十數年後才發現,喝過洋墨水的子女很難接下家族事業

第二代接班困難不外兩個因素,沒能力、沒意願。硬將能力不足的第二代推上企業經營的第一線,無異於預告企業的末路。而子女在國外念的多是資訊、金融、企管,又在投資銀行、財務公司或大型機構實習或工作,過的是自由、開放的生活,若要求回台接傳統家族事業,甚至是黑手行業,當然意願不高

二代接班有難處,那麼培養專業經理人接手呢?若以前述的例子,董總夫妻為事業奮鬥一輩子,到了這個年紀仍然親力親為,精神感人,但背後代表的意義是:放不了手

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可能沒找過有潛力的員工,期待培養成未來的接班人。但是當董總是老公老婆,公司運作缺乏制度化的決策程序,只會讓底下的人難作事,聽老董的指示?還是老總說了算?

而優秀的人才,待得再久也只是副總經理而已,升遷無望,一有機會,不是自立門戶,就是帶槍投靠能提供更好條件的公司

而留下來的資深幹部,要嘛個性溫和,才能留得住,不容易獨當一面;要嘛能力、企圖心不強,聽命行事,積極性不足;都不是理想的接班人選,所以才要勞動董總二人一起上課聽訓

台灣有近150萬家中小企業,老年化、少子化的趨勢加劇,看似個別企業的困擾,實則為台灣整個企業界共同面臨的困境。要怎麼做?回到前頭說的,企業經營沒有標準答案,但要認清現實、盤點資源、嘗試轉型、承受挫折,然後在多次的錯誤中努力存活,才能走出一條最適合自己的路

(本篇由銓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吳光俊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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