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於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其性質等同於銷售貨物後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文具批發公司於112年8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惟甲公司尚有文具存貨1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與該公司10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為新臺幣105萬元(含稅),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視為銷售之行為,因一時不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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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舉辦餐會或辦理員工旅遊等方式慰問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定期舉辦餐會、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中秋聯歡晚會,112年9月分別向乙餐廳包辦場地及訂購餐飲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並向丙公司購入金額21萬元之電子產品作為晚會摸彩活動之贈品,該等活動支付之相關費用均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取得乙公司及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3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所支付之貨物或勞務款項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所含營業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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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籲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佳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210,000元購入10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0,0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0,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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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營業稅之報繳規定,將該等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或退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或申報退稅。

該局舉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公司,於辧理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未將同年7月間取得股利收入7,700萬元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以致未按正確之免稅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當期進項稅額,以併同申報繳納營業稅,致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190萬元並處罰鍰95萬元。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至非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戴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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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惟如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縱取得符合前揭規定之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故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提供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如有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外匯收入,而誤申報為零稅率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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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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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倘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實木床組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2年8月底將該床組送交甲君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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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上開費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稅額1萬元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因上開費用係屬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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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依法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於112年3月15日前,申報其112年1至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經甲營業人轄區國稅局通知後,始於112年4月24日完成營業稅申報,惟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又因其當期並無銷售額,該局乃依法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呼籲,我國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即便無銷售額,仍應按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履行申報義務,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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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須按月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0,000*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2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29,500元 (=2,000,000*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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