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常會參考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於免稅額範圍內逐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另如父母於該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結婚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也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還能再各自贈與子女100萬元財物,該婚嫁贈與之財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將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12月25日各贈與女兒丙君220萬元,嗣丙君於109年12月31日結婚時,甲君及乙君又各贈與丙君100萬元,甲君及乙君檢附匯款明細等資料向國稅局申報後,經該局分別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所以丙君於109年度受贈自父母的贈與及嫁妝總金額計640萬元,父母均可依前開規定免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8b4d94d81b941ab8395f3130bd3da65

死亡前2年贈與子女之股票,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特定人,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應以繼承開始日該財產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甲君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且為唯一股東,原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嗣107年10月1日甲君死亡時,其名下剩餘股數為80萬股,其繼承人即其子乙君旋依規定於期限內將甲君所持有A公司80萬股申報遺產稅。惟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曾於106年5月20日將其名下A公司20萬股贈與其子(未達贈與稅起徵點),該局遂依上開規定,以A公司107年10月1日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將A公司20萬股之時價200萬元(1,000萬元*20萬股/100萬股)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計算,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裁處漏報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 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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