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課稅實務解析

稅局加強對網路交易管制

依據即將通過實施的「稅籍登記規則」,在2022年3月1日以後,所有營業人,都必需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

同時,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若有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無論是專營或兼營,都應向國稅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網域名稱

(2)   網路位址

(3)   若是透過其他平台銷售,需提供賣家者會員帳號

已成立的營業人,也必需向國稅局辦理補登記

國稅局提出的理由是,在運用網路銷售時,若消費者能清楚的知道賣家的資訊,就更能提升交易資訊的透明度,也能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就像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都是屬於課稅管理上的重要資訊,所以在辦營業登記時,要把資訊提供給國稅局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若能知道賣家的統一編號和登記名稱,那將來有任何消費上的爭議,就更有保障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不受限制

讓很多人緊張的是,才剛想要在網路上進行試賣,就遇到了新規定,那不就在試賣前就要先向國稅局登記了嗎?

其實依據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函,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當月銷售額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就可以暫時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若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那就必需在下個月月底之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餐飲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80,000元;廣告業、租賃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40,000元,具體規定可以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延伸閱讀:創業初期試營運期間,不登記、不繳稅也合法

對直播主的稅金影響很大

中國「直播一姐」薇婭2011年,被中國稅局連補帶罰13.41億人民幣(約新台幣58億元),其實台灣國稅局也早已成立專案小組,對台灣各路網紅進行稅務的調查

在台灣,直播主的主要收入來源,包含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向廣告商收取的收入、向贊助商收取的收入,還有觀眾打賞的收入。後面三個收入比較好解決,簡單點就用勞報單或當作是受捐贈的收入就好了

受「稅籍登記規則」修改,影響最大的就是有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的直播主

在網路平台上把成本是800的東西,用1,000元賣出去,在新規定實施前,直播主可以跟國稅局拗,自己是幫其他公司在賣,自己只是抽個佣金,所以營業額只有佣金收入100元。新規定要求直播主在媒體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實際賣方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是誰賣的就一清二楚。這時直播主就要開1,000元的發票,同時還要跟供貨商拿800元的發票,光是營業稅就要繳二者的差額,也就是10元。

延伸閱讀:實際成本很高卻仍需繳很多稅原因 — 5%營業稅

不開發票,先連補帶罰銷貨1,000元的10%,也就是100元;不拿發票,也要連補帶罰進貨800元的10%,也就是80元

還要辦公司或商業登記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沒什麼困難。但國稅局沒說的是,若每月營業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只辦稅籍登記還是違法,違反了「商業登記法」。沒同時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市政府就可以依商業會計法31條,處1-5萬罰金,還可以連續處罰

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要找個登記地址就是個問題。除了可能要多花一筆錢向商務中心租地址,就算登記在家裡,房屋稅和地價稅又會被調高

延伸閱讀:公司登記在家的稅金負擔一次說清楚

登記了公司或商業(行號)後,負責人的勞健保負擔,也是個問題

延伸閱讀:一人公司勞健保攻略

但這都不是國稅局的問題,是經濟部、縣市政府、勞保局、健保局……的問題,反正就不是國稅局的問題

把稅金當作必要成本

展望未來,想要在網路上作生意卻不想繳稅的想法,已經不可行。國稅局會從資金面,開始稽查漏報稅的網路交易

雖然滿心的不願意,但為了長久經營,把稅金當作是必要的成本,才是唯一,而且健康的解決方法

 

朱建州

朱建州  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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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台灣境內居住者稅金差很大

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這就是我們常說的2年沒回台灣就會被「除戶」或「除籍」

被「除戶」或「除籍」最大的影響,應該就是健保資格被暫時取消,這是大家最關心的事,但同時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對在台灣有仍有房租、股利收入的人來說,稅金影響是很大的

「非居住者」稅金負擔大

出租辦公室,在收租金時都會被預扣10%的稅金,但若國稅局認定你是「非居住者」,那就要被預扣20%稅金

「居住者」被預扣的10%稅金,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可能退稅

但「非居住者」被預扣的20%稅金就沒法退還了

投資台灣公司股票,在收到股利時是不用被扣稅的,但若國稅局認定你是「非居住者」,那就要被預扣21%稅金

「居住者」不但不用被扣,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為有可扣抵稅額的制度,還可能退稅

但「非居住者」收到股利前被預扣的21%稅金就沒法退還了

其他如薪資收入、權利金收入、房地合一稅……,「居住者」和「非居住者」所要繳的稅金都有大不同

判斷「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稅務居民檢核

台灣人有身份證、外國人在台灣有居留證,只要每年住在台灣一天以上,而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那國稅局就認定你是「居住者」

一年能住到31天以上,只要有身份證或居留證,那當然也沒辦法說你不是「居住者」

外國人來台灣,因為沒有戶籍,若一年內不能住滿183天,那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

台灣人若二年內都沒回台灣,一但被「除戶」,那也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

2019-2021年間,因為 covid-19的原因,很多在旅外台灣人超過二年沒回過台灣而被「除戶」,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要負擔比較重的稅

生活及經濟重心的判斷原則

生活及經濟重心是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國稅局認為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還有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並參考下列的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
  4. 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5.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這些規定主要來自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函,也是目前稅務人員在判斷上的最佳實務指引

 

朱建州

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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