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情形甚為普遍,財政部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並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自112年1月1日起將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該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如下:

該局指出,有關前揭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制規定,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依規定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者,尚不適用外,其餘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營業人
(一)設立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者
1.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
須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2.非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即於國稅局設籍課稅):
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主動填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設立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一)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112年1月15日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利此類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財政部已發布令釋規定,此類營業人倘自112年5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於新制規定實施後,應依規定辦理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營業人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c8112ae8b444858b8378f1666977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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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的資料應該如何交給事務所

我們的客戶通常會用以下方法,把報稅資料交給我們:

  1. 透過郵局掛號
  2. 請快遞送
  3. 經過事務所時直接投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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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莫認為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貨款可隱匿銷售事實而短漏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無論以何種方式收款,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切莫認為以親友等他人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報繳營業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繳所漏稅額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及110年間銷售商品到多家店家及夜市攤商,部分款項係透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方式收取現金後,轉入甲公司負責人女兒A君個人帳戶,部分款項則請客戶直接匯入甲公司負責人配偶B君個人帳戶,經該局進一步釐清銷貨事實且逐一核對相關款項,發現甲公司於上述期間漏報銷售額計3千萬餘元,嗣甲公司也承認了漏稅事實,該局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皆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d2e460ab8964f5d9305cda707a589a4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免另行辦理稅籍登記,惟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及報繳營業稅;又此類臨時性展售活動統一發票之開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於臺北市萬華區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利用連續假期,於其他縣市舉辦臨時特賣會,嗣後經消費者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事而受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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