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483,360元,經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甲君主張因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並無扣繳憑單可參,致未申報租賃所得,並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從輕裁罰。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尚不能以非屬扣(免)繳憑單資料所得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租賃所得核有過失,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實已考量甲君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爰予維持。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對申報內容應盡詳實申報之責,申報時請務必再次確認切勿短漏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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