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倘營業人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致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營業人如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第2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210,000元(含稅)與營業人乙,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乙,經稽徵機關查獲該發票未載明營業人乙的統一編號,亦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2,000元(200,000×1%)。經通知補正後仍未補正,再處罰鍰4,000元(200,000×2%)。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倘有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請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