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均非屬稽徵機關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無論金額多少,納稅義務人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如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當地所得稅,並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惟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8.05萬元(人民幣40,889元 × 111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144),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該局依規定扣抵大陸已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32.4萬元-18.05萬元)及處罰。
該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發現該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短漏申報,請儘速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