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被懲戒原因分析

截至112年底,記帳士被懲戒原因,整理歸納如下:

懲戒年度 所犯法條 案情概述
103年案號:10310001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利用稅務申報機會,偷開不知情客戶的發票,作為其他客戶的進項申報
108年案號:108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由記帳士以客戶負責人名義,充當「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旋即領出
109年案號:109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匯回原匯款帳戶
109年案號:10910002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在同一天分批自帳戶內提領錢
111年案號:110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1」,透過「介紹人2」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負責人戶頭,再轉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資金匯回負責人帳戶,再匯回金主帳戶
111年案號:11010004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空白發票交給第三人,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協助他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來逃漏稅

 

111年案號:110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將錢匯回金主戶頭
111年案號:11010007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2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協助營業人,透過「循環交易」模式,於107年起1年半內,虛開不實發票約1,850萬;並充作進項扣抵
112年案號:111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以自己名義,從境外公司匯款至台灣分公司,登記營運資金後,將資金匯回

另提供他人資金成立公司後匯回

112年案號:111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受A指示,將A的錢匯入他人籌備處帳戶,辦理公司設立後,將錢提領還給A
112年案號:11110006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無交易事實,仍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公司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經公司負責人自首、國稅局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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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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