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開發票後果不只是被追稅!
什麼是「跳開發票」
A公司賣貨給B公司
A公司就應開立統一發票給B公司
B公司再把貨賣給C公司
B公司就應該開統一發票給C公司
若B公司要求A公司,直接由A公司把發票開給C公司
這時就有「跳開發票」的行為
這也就是一般民間在說「借發票」的情形
「跳開發票」會搞亂自己公司的帳
A賣1,000元的貨給B
B不可能只賣給C 1,000元
一定會加價後用1,500元把貨賣給C
不然B賺什麼?
但奇妙的就在若A因為B的要求「跳開發票」給C
那到底發票上的金額會是1,000元還是1,500元?
1,000元的發票C肯定是不會要,因為C實際上要付1,500元
A若開出1,500元的發票,那少收的500元又要如何作帳?
這中間衍生出來的問題其實很多,有些事也真不好說,以免得罪人!
但確定的是,配合客戶要求「跳開發票」只會讓自己公司的會計帳,愈搞愈亂
「跳開發票」罰很大
當A開配合B要求「跳開發票」給C時
事實上已經開過發票並繳納過5%的營業稅
A其實並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但國稅局「跳開發票」這種事衍生出來的亂象很感冒
所以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超連結),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A查明認定總銷售金額5%的罰鍰,最高可以罰到100萬元。
若配合別人「跳開發票」1,000萬元,除了已繳的50萬元營業稅不能退還之外,還要再被罰50萬元的罰鍰
資金如何收付是大問題
一般作生意時,發票開給誰,就會向誰收錢
「銀貨兩訖」後雙方就結束這筆交易
但配合B的要求把發票直接開給C時
通常C會把錢直接付給B
若B耍賴不把該給A的錢付清
也就是B把錢侵吞掉了
這時A到底要向誰討這筆錢?
要拿什麼證明文件去討錢?
最後又要搞到法院去解決這問題,實在很不划算
保固責任可能讓麻煩惹上身
當C拿到A的發票時
真的很有可能認為供應商是A
B只是代表A洽談生意的員工或代理商
當A願意開立發票給不知情的C,也就符合民法169條(超連結)的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未來商品或服務若出了問題
A很有可能要負擔保固或是瑕疵擔保責任
後續的麻煩其實遠遠超出開始時簡單想幫朋友,借張發票給他的初衷
遇過很多案子,被國稅局罰罰錢都只是小事
客戶使用產品後出事兒了,問題才大!
朋友不必交到「借發票」這麼深
三、四十年前,公司設立真的很不容易
「借發票」給朋友的事也想想也是無可避免的
但現今公司設立就是分分鐘的簡單事兒
自己辦都可以
並不需要花很多時間及成本
除了可能的稅金成本、款項收取、保固責任等問題外
常聽到的抱怨還有
第一次心軟就借好朋友發票用
之後就又來借、再來借、常來借,發票金額還愈借愈大
當想開口拒絶時,卻又被說成之前都可以
甚至還半威脅的說很急,若沒借到發票這筆生意很可能就沒了
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朋友有通財之義,但實在沒有必要到「借發票」的程度
稅務新聞: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