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據帳簿憑證資料辦理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之各項費用應為其執行業務所直接必要之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會計師事務所案件,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上期鉅額增加,雖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按該租賃契約內容,所承租房屋地址並非執業場所登記地址,經向該房屋之管理委員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該址僅供住宅使用,另該事務所亦無法提供租用該屋與業務相關之證明資料,遂剔除該筆租金及相關裝修攤提費用約新臺幣150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各項費用,除需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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