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蛋不要放進同一籃子裡

就財務的觀點,營業收入可以拆解成下面的公式:

※營業收入 = 客戶數量 X 平均客單價

  從這個簡單的公式中,我們也可以觀察出,不同的經營者,所採取的經營策略可以不相同。有些選擇集中公司資源服務於少數高端客戶;有些則將業務目標朝向消費能力普通的一般大眾。兩種選擇並沒有絶對的對與錯,但必需注意的是,當事業的營收來源愈集中於少數客戶時,客戶流失或抽單時對事業經營的影響就會愈大。在事業經營的初期,常會見到客戶過度集中的情形,這並非全然不可取,但在經營逐步擴展的過程中,就應該努力地開發新客源,降低單一客戶對公司的影響。
  台灣很多代工廠,因為只服務少數,甚至單一的客戶,所以在遭遇被客戶抽單的情形時,往往只能黯然地走向結束營業一途。
  而當公司業務的擴展並非全數掌握在老板自己的手中,而是分散由不同的業務員掌握,那也必需注意業務是否有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問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有一天公司所依賴的超級業務員突然吵著要離職時,就會讓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
  就算是類似商品,也要分散供應商的道理也是相同的。例如在經營運動場館時,課程教練有可能隨時發生狀況而不能上課,這時經營者就必需有能力隨時找到代課的師資,避免臨時停課產生客戶滿意度降低的問題。當台灣921地震及日本311地震發生後,全世界的電子和汽車產業供應鏈都受到了極大的衝擊,之後並使許多跨國企業加強分散原物料採購的來源,就是希望降供應商過度集中所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
  在財務管理方面也是如此,管錢的出納與管帳的會計人員,不能由一人同時兼任,以防止發生人謀不臧盜用公司資產的不幸事情。
  分散客戶來源、降低對單一供應商的依賴程度,增加人手防止舞弊事件發生……,這些動作不是會增加經營的成本嗎?這樣的疑問經常被提出。風險管理從來就不是零成本,就像買保險也需要付出相對的費用,風險控管成本的投入實際上並不會使公司的收入增加,反而會增加公司的開銷,但是相較於危機發生時對公司的不利影響,風險控管成本的支出相對而言其實相當微小。就像買人身保險的目的,並非讓自己能多賺錢,而是透過平時小金額保費的支付,期待在意外事件發生時,能彌補相關損失。但我們並不會因為繳了保費而希望自己發生意外,進而獲得補償,分散經營風險的相關支出,也不應該太過細算可能的回報。
  當我們愈爬愈高時,失足跌落山谷可能受到的傷害也會愈來愈大,所以爬的愈高時,所踏出的每一步就要更小心。實行風險控管並非一蹴可及的目標,也不是在創業初期就有迫切需要的事。但除非老板想要永遠把所有的事都牢牢地一把抓,否則在事業經營規模逐漸擴大的過程中,總要放手把事情交給員工處理,此時老板並非可以從此放心享受,而是要從親自動手的勞力工作,轉變成動腦解決問題的勞心工作。
  無論是客戶、供應商、甚至員工的工作分配,若不能逐步地降低集中度,那除了經營上隨時可能因個別客戶、廠商,甚至員工的離開,使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就算幸運地沒有發生,也會使公司規模難以擴張。「雞蛋不要放進同一籃子裡」這樣的概念,不只運用在投資上,也可以運用在企業經營的風險控管上,降低營運風險,並為未來擴大經營規模,殿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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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概述

就台灣與美國商標法的制度而言,由於所採用的基本原則不同(台灣採先申請主義;美國採先使用主義),因此,兩國商標法制度上也有基本差異,此外,台灣採用大陸法系(Statute Law)為主導地位,而與美國所採用之英美法系(Common Law)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台美商標保護問題也有所歧異,然而,兩者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皆在於保障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同時亦在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功能。

由於美國商標法所採用的是先使用主義,因此,在整個註冊申請程序上亦與一般商標註冊申請程序有所不同。在申請之初,必須就商標是否在美國已有實際的使用狀態來做確認,該使用之狀態將實際影響該商標申請案之審查時間及所需之費用,且必須有實際使用之事實才能取得商標註冊,因此,此為商標申請人所必須注意且不得不知的。

實際使用(Based on use)

所謂實際使用,也就是已經在美國實際使用該商標,若申請前該商標在美國已有使用之實,於申請同時就必須於宣誓書上具體說明並提供使用證明及初次在美國使用該商標之日期,在審查期間若無任何不予註冊事由,在核准公告30天無人異議後,即可直接註冊並獲頒商標註冊證書。

企圖使用(Intend-to-Use)

所謂企圖使用,意即企圖在美國使用該商標,即,申請時並未有使用之事實,因此,在申請時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在審查期間若無任何不予註冊事由,在核准公告30天無人異議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發出核准通知書,要求商標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在美國境內使用該商標並提出使用證明及使用日期,待該使用證明提出並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及認可後,才可取得商標註冊及獲頒商標註冊證書。由於美國是採使用主義,商標未經在美國境內使用,是無法取得註冊的,當然,商標申請人若未能在六個月內提出適當之使用證據,該期限尚可提出延期,每次可延六個月。

基於本國註冊證明(Based on foreign registration)

基於本國商標註冊證明,意即該商標於本國已取得註冊,於申請美國商標同時,必須提出該商標於本國已註冊之證明(英文商標註冊證書)及宣誓書,當然商標申請案所指定商品之範圍不得超出本國註冊商標所指定之範圍,雖然該商標並未在美國境內有使用之事實,僅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但基於本國註冊證明,相對該商標在本國已確具使用義意,因此,未來在核准後不需要再另提供使用證明即可直接獲頒商標註冊證書。

 

顯然,以實際使用、企圖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的方式提出申請,其最大不同在於審查所需之時間及所需之費用,但都必須有實際使用該商標之事實才能取得註冊。若以實際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提出,即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同時提出實際使用之使用證明或本國商標註冊證書,此舉可省卻提使用證明階段之審查流程及所需之費用;當然,若是以企圖使用提出該商標註冊之申請,則在商標申請案核准後,從通知申請人提出使用證明直到取得註冊證書,該階段之審查流程約需費時六至十個月,此外,另需繳納提使用證明之費用。因此,不論在審查時間上或是在所支出費用上,以實際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提出申請則較為經濟及省時。

當然,由於美國是以誠信為原則,申請人也不得為了節省時間跟金錢而不實宣誓商標之使用狀態,若經查或第三人提起舉發為不實宣誓時,當然該商標權仍難逃遭撤銷之命運;此外,於商標註冊後之維護工作也是同樣不可忽視,否則,商標一旦遭淡化或因未使用都同時可能遭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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