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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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養諮詢機構所提供之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同法第12條規定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及營養監督等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因屬營養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養諮詢機構原僅提供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服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嗣後該營養諮詢機構為因應現代人生活忙碌,無法配合執行營養諮詢機構所設計之飲食菜單,爰開始販售健康便當並提供配送服務,惟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營養諮詢機構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養諮詢機構如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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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並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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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均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爾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於111年度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38萬餘元,後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未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依上開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疏失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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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有關短、漏報營業收入之補稅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時,依該要點第10點有關補稅處罰之規定,其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其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室內裝修工程業(行業代號:4340-15),111年度採擴大書審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按該業擴大書審純益率7%計算課稅所得額35萬元及應納稅額7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未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爰依室內裝修工程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計漏報所得額63萬元(300萬元*21%),惟加計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後之課稅所得額為98萬元(35萬元+63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核定之所得額8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10%],該局爰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80萬元及應納稅額16萬元,扣除原已申報應納稅額7萬元後,補徵稅額9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仍應檢視帳證是否齊全及有無漏報收入之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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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前揭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大陸地區所得所繳納之稅額,應以該大陸地區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前開可扣抵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374萬元(400萬元-26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時,係以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計算,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案經調整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80萬元(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可扣抵稅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稅率20%)-(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稅率20%〕,因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超過前開可扣抵稅額16萬元,依前開規定,可扣抵稅額應為16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6萬元-自繳稅額37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其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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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前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承作新建大樓門窗安裝工程之分包商,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其於108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之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之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於110年度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之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爰依前揭規定調增應於110年度認列之工程損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補徵稅額3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損益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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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化學原料製造為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所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係因氟化氫洩漏職災事件,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追繳行政罰鍰50萬元,屬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經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1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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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詢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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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2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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