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年1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年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年2月1日至2月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年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年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年3月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年4月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年2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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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輔導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人氣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符合社會正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飲食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該局將優先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對於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來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人氣飲食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依規定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人氣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徵收1%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消費人潮絡繹不絕,並開放透過網站訂購及團購,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09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更提高該商號銷售額及品牌形象。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人氣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並持續秉持愛心辦稅之理念及透過適當之輔導措施,給予營業人充分的準備時間,請營業人積極配合辦理,以符公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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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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