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或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正確計算後當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或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重新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自動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機關或團體如對前述事項仍有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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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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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子女之股票,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特定人,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應以繼承開始日該財產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甲君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且為唯一股東,原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嗣107年10月1日甲君死亡時,其名下剩餘股數為80萬股,其繼承人即其子乙君旋依規定於期限內將甲君所持有A公司80萬股申報遺產稅。惟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曾於106年5月20日將其名下A公司20萬股贈與其子(未達贈與稅起徵點),該局遂依上開規定,以A公司107年10月1日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將A公司20萬股之時價200萬元(1,000萬元*20萬股/100萬股)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計算,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裁處漏報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 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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