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112年7月18日)

壹、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提高各會員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會員間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會各會員辦理徵信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會員宜依本身業務之需要,建立超然徵信體系,以健全徵信工作。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除已實施帳戶管理員之銀行外,應由不同單位或不同人員分別辦理。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徵信工作,係指與授信業務有關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等工作。

第五條

本準則所稱徵信單位,係指總分支機構專責辦理徵信之單位,所稱徵信人員,係指徵信單位及營業單位辦理徵信之人員。

 

貳、工作守則

第六條

徵信人員對徵信資料應依法嚴守秘密。

第七條

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原則,公正平實撰寫徵信報告,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第七條之一

徵信人員每年應至少進修三小時永續金融相關訓練課程。

 

參、徵信程序

第八條

客戶申請授信時,由營業單位索齊資料後,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

第九條

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單位對於經常往來客戶,得事前主動索齊資料,辦理徵信。

第十條

為爭取優良廠商,徵信單位亦得主動蒐集資料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參考。

第十一條

參貸行辦理聯合授信(以下簡稱聯貸)案件之徵信工作,倘經自行評估認主辦行提供之聯貸說明書具參考價值者,得作為徵信報告之參考資料,惟參貸行仍應進行盡職調查及信用風險分析,不得僅以主辦行提供之聯貸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

第十二條

徵信單位辦理徵信,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第十三條

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第十四條

各會員間宜加強聯繫,以掌握客戶營運動態,必要時得與較具規模之專業徵信機構密切聯繫。

 

肆、徵信資料

第十五條

徵信工作所需資料,由營業單位於接受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資料不齊而未依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

第十六條

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授信業務

1.短期授信:

(1)授信戶資料表。

(2)登記證件影本。

(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4)董監事名冊影本。

(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10)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2.中長期授信:

(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

除第 1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2)其他中長期授信:

除第 1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3.其他授信:

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賣方:為充分瞭解申請客戶之概況,仍應索取上述相關之基本資料,惟:

(1)作無預支價金業務時,得不索取。

(2)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索取。

2.買方:

(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取得買方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子公司授信,其應索取基本資料,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授信,其應索取基本資料,除比照第 1項規定辦理外,另為瞭解大陸地區總公司之營運情形,必要時得另徵提其大陸總公司之財務、金融機構授信往來等相關資訊,作為徵信評估之參考。

第十七條

前條所列資料,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及已提供本行存款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辦徵信及酌情免予索取。

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國際聯貸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或國際聯貸之特性,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工作。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非國際聯貸案件,如授信戶之財務、業務實際上由國內、外企業負責運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財務資料得以「國內、外企業合併報表」或「國內、外企業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查核報告須有揭露國內、外企業與授信戶之投資關係或另由國內、外企業出具與該授信戶關係之聲明書)及授信戶之所得稅報表(如設立於免稅地,得改徵提自編報表及最近年度政府規費繳訖證明單據影本)」替代:

(一)由授信戶提供十足之外幣定存單或其他合格外幣資產為擔保品者。

(二)由授信戶之國內、外關係企業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由國內、外關係企業開立本票經授信戶背書或由授信戶與國內、外關係企業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者。」。

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人辦理之新臺幣授信業務,如該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Moody’s、S&P或Fitch)評等在BBB-以上等級,得比照本條第二項規定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但金管會104年5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令規定之文件、外國法人之董監事名冊、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報表、股權分配資料、信評資料及借款用於國內從事投資之交易證明文件仍應徵提。上述交易證明文件於借款用於投資證券時,得以先徵提『外國人投資證券之完成登記證明文件』,並於事後再補徵提相關交易資料之方式替代;如為來台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之保證業務時,得先以徵提公開說明書、發行計畫及中央銀行同意函,並於事後再補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之方式替代。

第十八條

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    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惟授信戶如未出具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仍應出具其向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

(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聲明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相關規定,以資規範。

(五)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六)會員應於授信契約中約定,請授信戶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內不予採用;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八)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免計入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金額中。

第十九條

個人授信應檢送授信戶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表及(或)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徵信單位對於徵信資料之修正或補充,得通知營業單位或逕洽客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授信戶得由營業單位洽索其各關係企業之有關資料,併送徵信單位參考。

 

伍、徵信範圍

第二十二條

企業授信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一)授信業務

1.短期授信:

(1)企業之組織沿革。

(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3)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4)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

(5)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

(6)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7)財務狀況。

(8)產業概況。

2.中長期授信:

(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

除第 1目規定外,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

(2)其他中長期授信:

除第 1目規定外,另增加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及資金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3.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1)短期授信:

          A.企業之組織沿革。

          B.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C.產銷及損益概況。

          D.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

          E.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2)中長期授信:

除第3目第(1)細目規定外,另增加F.行業展望。G.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計畫)。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賣方:

如有預支價金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但如屬無預支價金或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辦理。

2.買方:

(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搜集之狀況下,應儘量依前款短期授信之徵信範圍及交易付款習慣等,對買方進行評估。

(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IF及信用保證機構之公開資訊或信用評等報告,評估其財務結構及可承擔風險之程度。

(三)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

除依本條第(一)及(二)款徵信範圍辦理外,並視授信個案風險情形,辦理實地訪查、公司主管訪談等相關徵信作業,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第二十三條

前條所列範圍各會員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酌予增減。

第二十四條

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得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重編。

第二十五條

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

(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逐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授信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

(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查詢授信戶及保證人存借(含保證)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

(三)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下列文件之一進行核對:

1.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

本。

2.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

3.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

4.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前述各項文件資料,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個人所得來自境外者,得以其所得來源地區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發給之最近年度納稅相關資料、給付單位核發之薪資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財力之文件替代。

(四)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

(五)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估償還能力。

對在臺有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徵提在臺長期居留證或在臺依親居留證。

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第 1項規定辦理外,應徵提下列文件:

(一)合法入境簽證之大陸地區護照,及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等。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

(四)大陸地區薪資證明或所得稅報稅資料等收入文件。

(五)內政部許可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文件。

第 3項所稱「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未持有在臺長期居留證或在臺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

 

陸、追蹤徵信

第二十六條

對於授信戶之追蹤徵信依各會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辦理追蹤徵信之結果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授信客戶發生還本付息逾期、催收或未履行合約等不良紀錄或知悉有其他突發事件發生者,營業單位應即通知徵信單位,徵信單位知悉客戶有不良紀錄或突發事件發生者,亦應通知營業單位。

 

柒、徵信報告

第二十八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信案件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但客戶同一性質授信(如同屬短期性),其徵信報告完成日在一年以內者,營業單位簽報授信案時,如該企業經營情形無重大變動,得逕行引用原徵信報告,不再移送徵信單位重行辦理徵信。

第二十九條

徵信報告內容必須簡潔明晰前後一致。

第三十條

徵信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

第三十一條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

徵信報告專供內部授信有關人員參考,不得提示客戶或作為拒貸之藉口。

 

捌、徵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徵信資料應加整理,保持完整。

第三十三條

徵信資料應依客戶別單獨設卷,並應依資料先後及資料性質整理歸檔。

第三十四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授信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期限。

 

玖、徵信表格

第三十五條

授信戶資料表及其他徵信表格由本會訂定統一格式。但會員如另有需要,得自行訂定。

 

拾、權責範圍

第三十六條

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依本準則、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疵,應免除其責任。

 

拾壹、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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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獎金取決於老闆心情:公司治理與財務紀律的兩難

中國河南礦山老闆,大手筆提撥近七成利潤、約1.8億元人民幣作為員工年終分紅,短期確實能激勵士氣、塑造企業「重情重義」的雇主品牌形象。然而,若從企業治理、財務紀律與永續經營角度審視,此種高度仰賴創辦人個人意志的獎酬模式,仍存在若干值得深思的風險與限制。

 

一、預算制度與獎酬制度應高度連動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在於「可預測性」與「制度化」。年度預算(Budgeting)與中長期財務規劃(Financial Planning)時,本就應將人事成本、績效獎金、長短期激勵(STI/LTI)納入模型推算。

獎酬標準若能明確(例如:營業額達成 110%,提撥超額利潤的30%為獎金),員工對努力與回報的因果關係就能有清晰的預期。消除「黑箱作業」的疑慮,激勵效果才能極大化。最佳的實務應是,不只員工,連股東、高階經理人都能提前對獎酬作出預期,而非在年終依「老闆決定」一次性拍板。否則,獎金雖多,卻缺乏制度信賴基礎,員工會將其視為「恩惠」而非「權益」。

 

二、「人為決定」的隱形成本與風險

許多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偏好「人為決定」獎金,美其名為「彈性」,實則隱藏著巨大的經營風險,這包括了:

1.權力尋租(Power Rent-Seeking)與政治內耗:當獎金多寡取決於領導者的主觀印象,員工的精力會從「創造價值」轉向「向上管理」。這會形成唯唯諾諾的企業文化,難以留住長才。

2.激勵邊際遞減:一次性「數錢拿多少」的活動,確實具話題性與情緒渲染力,但這類短期高峰式激勵,因為員工期待值被快速拉高、未來若回歸常態,反而容易產生失落感,激勵焦點也從「績效」,轉為偏向「運氣」。

3.企業擴展的瓶頸:在家族企業初創期,老闆看得到每個人的努力與汗水;但當企業規模變大,單憑主觀判斷必然導致不公。制度化獎酬(如績效獎金、限制型股票、分紅入股)才能將員工利益與公司長期價值綁定,而非停留在一次性現金刺激。

 

三、人治高於法治的公司治理危機

當分紅比例與發放方式高度依賴創辦人個人決策時,顯示公司治理仍偏向家族企業式管理模式,包含決策權力集中、董事會監督功能不足,以及制度化財務管理機制尚待強化。

然而,這同時也是治理升級的重要契機。透過建立明確分紅政策、強化董事會獨立性與透明度、完善內控制度與財務紀律,可逐步由人治走向制度化管理,提升組織穩定性與投資人信任度,為企業長期發展奠定可持續成長的基礎。

 

四、對長期人才策略未必最優

若企業將大部分激勵集中於年終一次性發放,反而不利於建立長期雇傭關係。制度化激勵(如員工持股計畫ESOP)能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而非只分享當年利潤。年青世代更看重的是透明的獎勵方案(LTI/STI),而非寄望於老闆的「大方」。

高額年終固然吸引人,但留才關鍵在於「可持續總報酬」結構,這包括了:經常性薪資的競爭力、職涯發展的可能性、股權或分紅入股機制,及退休與福利保障。

 

五、結語:從「分錢」到「賺錢」的思維翻轉

從會計師的觀點來看,不在預算中計入獎勵,本質上是對企業未來增長缺乏信心或管理懶惰的表現。

利潤共享本質上是正向制度,問題不在「分不分」,而在「怎麼分」。真正的制度化獎酬,並非削減領導者的權威,而是將其權威轉化為「制度的守護者」。唯有當員工相信「規則大於人情」,企業才能真正擺脫家族化的狹隘,走向永續發展。

企業想壯大,必需要依賴制度、預算與財務紀律。將獎酬制度化並納入預算編制,不僅是現代財務管理的趨勢,更是企業從「人治」走向「法治」、從「平庸」走向「卓越」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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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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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捐款給自己的非營利組織嗎?理監事必懂的財稅規範

在非營利組織的經營過程中,常會遇到經費不足的情況。實務上,在初期發展階段,經費的來源確實多仰賴理、監事的熱心捐助。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要非營利組織已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理監事原則上可以捐款給自己的組織,而且捐款金額並沒有法律上的上限。

不過,「可以捐款」與「可以全額抵稅」是兩回事,這中間涉及幾個重要的財稅觀念,必須特別留意。

 

捐款沒有金額上限,但個人抵稅有上限

依法立案的協會,可以開立合法的捐贈收據。捐款人(包含理監事)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

但必須強調的是:個人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是有限制的,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並不是捐多少就可以扣多少。因此,即使理監事捐款金額很高,實際可抵減的所得仍會受到比例限制。若沒有事先了解規定,可能會誤以為可以「全額節稅」,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金流一定要清楚,避免日後爭議

若捐款金額較高,國稅局在查核時,通常會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與流向證明。因此建議:

  • 以理監事本人銀行帳戶轉帳至協會帳戶
  • 或以本人支票捐款
  • 除小金額,不然避免以現金方式交付

重點是每一筆捐款都要「查得到來源、對得到金流、帳務有記載」。只要流程透明、紀錄完整,即使被查核,也能清楚說明,降低風險。

 

絕對不可有假捐款或資金變相回流

實務上較常見、也是風險最高的違規情形包括:

  1. 根本沒有實際捐款,卻由協會開立假捐贈收據供他人抵稅。
  2. 協會收到捐款後,再以顧問費、補助、獎金或其他名目,將資金變相分配或返還給理監事或特定人。

上述行為不只是違反稅法,嚴重者可能涉及逃漏稅,甚至衍生刑事責任。一旦國稅局認定濫用捐贈抵稅:

  • 捐款人的扣除額會被剔除,需補稅並加計罰鍰
  • 協會的免稅資格可能被取消
  • 協會未來收入恐需依法課稅

對協會聲譽與營運都會造成重大影響。

 

理監事捐款的正確心態與做法

理監事捐款應以「支持協會發展」為出發點,而不是以節稅為主要目的。只要符合以下原則,原則上並無金額限制:

  • 捐款事實真實存在
  • 金流清楚透明
  • 協會依章程及決議合法使用資金
  • 帳務處理完整、可供查核

建議協會建立基本財務內控制度,包括:

  • 捐款收受流程
  • 收據開立與控管機制
  • 資金支用審核程序
  • 定期財務報告與監督機制

制度健全,比金額大小更重要。

 

結語:合法、透明,是保護協會與理監事的關鍵

總結來說,理監事可以不限金額捐款給協會,但個人抵稅有法定上限,且必須確保捐款真實、資金流向清楚、用途合法。

非營利團體雖然以公益為目的,但在財務與稅務管理上更應謹慎。只要秉持透明與合規原則,理監事的熱心支持不僅能幫助協會永續發展,也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短網址:https://reurl.cc/dq6W5M

 

延伸閱讀:非營利團體不是當然免稅

延伸閱讀:非營利組織遇到甲方要求統一發票,怎麼辦?

延申閱讀:非營利團體報稅需知!避開錯誤,省下麻煩又省錢

 

朱建州

 

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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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信任成為專業的敵手,經營者該如何守護家業?

台南新營太子宮香火鼎盛,信徒長年捐贈香油錢。卻驚爆一名退休女秘書兼會計,被查出以假帳方式侵占近3千萬元。

與其說這是一起侵占案,不如說是一堂遲來三十年的內部控制課。我看到的不是「人心不古」,而是「制度缺失」。

對於任何一位經營者來說,「信任」是企業文化的基石,但「制衡」才是資產保全的最後防線。

 

不是壞人太聰明,而是制度太單薄

很多經營者第一時間會想:「怎麼可能三十年都沒發現?」

其實在實務上,只要出現一個人同時管錢又管帳情況,時間一拉長,絶對會出現問題。

這不是在指責某個人,而是在提醒一個現實:當權力沒有被分開,制度就沒有剎車。

 

核心天條:管錢的不准管帳,管帳的不准管錢

如果經營者只能記住一條財務準則,那絕對是「職能分工」(Segregation of Duties)。

在會計專業語言中,我們強調「保管」與「紀錄」必須分離,簡單來說:

  • 出納(管錢者):負責處理現金、支票、跑銀行。他手中握有實質資產,但不應有權限去修改會計系統裡的數字。
  • 會計(管帳者):負責記錄每一筆交易、編製報表。他看得到數字,但手中不應持有保險箱鑰匙或銀行印鑑。

為什麼這這麼重要? 因為當兩者分離時,若要挪用公款,就必須「兩人串通」。在心理學上,兩個人同時起貪念並達成協議的難度,遠比一個人動歪心頭要高得多。這種「交叉勾稽」的機制,本質上是在保護員工,讓他們遠離犯罪的誘惑。

 

經營者真正該反思的三件事

這起事件,不只是宮廟的事。

許多家族企業、中小企業,甚至協會、社團,結構都很相似。

如果我是對經營者說話,我會問自己三個問題:

  1. 公司裡,有沒有任何一個人,同時能收錢、存錢、記帳、做報表?
  2. 銀行存款的對帳,是誰在做?是不是同一個管錢的人?
  3. 外部會計師多久來一次?是形式審閱,還是真正重算與比對?

如果這三題的答案都有點模糊,那風險就不小。

 

會計師的真心話:制度,是給員工最高級的體面

許多經營者擔心引進嚴格的內部控制會傷了老員工的心,覺得是在懷疑對方。

但我常跟客戶說:「制度不只用來防止壞人,更重要的是用來保護好人。」 像太子宮案這樣的悲劇,不僅讓廟方蒙受損失,也讓長年熱心服務的理、監事們清譽蒙塵。

當組織規模變大,金額變多,如果制度還停留在「大家很熟」「我很放心」的階段,出問題只是遲早的問題。管理不是懷疑人性,而是讓制度替你守住底線。

 

給經營者的三個立即行動建議:

  1. 印鑑與存摺分離: 任何組織的大小章與存摺,絕不能交由同一個人保管。
  2. 定期、強制對帳制度:會計編製會計報表的銀行餘額、庫存現金、收到的支票,必需強制和出納手上的資料定期核對。
  3. 職務輪調或強制休假:許多長年不請假的員工,往往是為了掩蓋帳務漏洞。透過短暫的職務交接,往往能讓隱藏的膿瘡被發現。

神明看著人心,但經營者得看著制度。別讓您的信任,成為誘發人性貪婪的推手。

 

延伸閱讀:公司大小章與用途指南:創業者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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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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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發票真的不能入帳嗎?從財務思維看公司的「報帳藝術」

在客戶輔導的日常裡,老闆經常問的一句話就是:「這張沒有發票,可以入帳嗎?」

這個問題很真實,也很常見。但它背後其實混淆了兩件事:「會計入帳」和「稅務扣除」,其實是二件事,只要觀念釐清,很多爭議其實都可以避免。

今天,我想以會計師的視角,陪大家釐清這個長年的誤解,並分享如何透過制度,讓公司運作得更優雅。

一、沒有發票,真的不能入帳嗎?

很多人以為,沒有發票就一定不能做帳。其實不完全是這樣。

公司編製會計帳冊的依據是《商業會計法》,而不是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的精神很單純:交易只要真實發生,就應該如實記錄。

因此,如果確實有支出事實,即使沒有取得發票或收據,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由負責人或主管簽章確認,會計上仍然可以入帳。《商會法151819條》

會計師的溫馨提醒:入帳是為了還原經營真相,而憑證則是為了支持真相。別因為少了一張發票,就讓公司的財務報表失去真實性。

二、可以入帳,卻不一定可以扣稅

真正影響公司的,是沒拿到發票、收據,會需要多繳稅金。

公司列報費用抵稅時,必須檢附合於稅法的憑證。若沒有發票或正式收據,稅務機關在查核時,就不會承認該筆支出的抵稅權利《查準67》。

這意味著什麼?簡單來說:

  1. 這筆錢公司確實花了,會計帳上也會顯示利潤減少。
  2. 但在國稅局眼裡,因為沒憑證(發票或收據),這筆支出「不存在」。
  3. 結果:每少 100 元的憑證,公司就要多繳 20 元的營所稅。

這也是為什麼會計人員常常堅持「一定要拿發票」。那並不是刁難,而是想幫公司省錢。

三、刻意不拿發票,風險比想像中高

有些公司為了節省5%的營業稅,交易時選擇不索取發票。表面上看起來好像節省了一點成本,但風險其實更高。

作為專業會計師,我必須嚴正提醒:這不只是省錢的問題,更涉及法律風險。根據《稅捐稽徵法 44 條》,故意不取得憑證,可能會被處以總額 5% 的罰鍰;而未開立發票的對方,也可能受到更重處分。對國稅局而言,這不只是逃漏稅,更是誠信問題。

四、小額遺失會怎樣?其實不必過度恐慌

當然,實務上並不是少一張發票就會被重罰。

若屬小額、偶發、非故意情況,多數情形下只是稅務上不認列費用,而不至於裁罰。公司真正的損失,就是多繳那20%的營所稅《減免標準2》。

但若長期大量沒有憑證,就會被認定為管理問題,而不是單純疏失。

從會計師輔導企業的角度來看,這關鍵從來不是「會不會被抓」,而是「制度是否健全」。

五、與其讓會計當壞人,不如建立清楚制度

在很多公司裡,會計往往成為大家口中的「擋報帳的人」。其實問題不在會計,而在制度不夠清楚。

如果公司能建立簡單而明確的流程,例如:

  • 原則上報帳需附發票或收據
  • 憑證遺失時,填寫支出證明並經主管簽核
  • 定期檢視異常或高風險支出

那麼,會計人員就只需要當個制度執行者,而不是以個人立場決定可不可以報帳。

當制度清楚,內部摩擦自然減少,風險也同步降低。

結語:單據管理,其實是經營態度的展現

回到最初的問題:

「這張可以入帳嗎?」

更成熟的提問方式,也許是:

「這筆支出如何處理,對公司風險與成本最有利?」

單據管理看似瑣碎,其實反映的是公司的經營態度。真正穩健的企業,不是完全沒有缺失,而是願意用制度降低風險。

當企業把憑證管理當成內部控制的一部分,而不是行政麻煩,財務就不再只是記帳功能,而是經營的一種保護機制。

 

延伸閱讀:什麼樣的支出或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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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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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興有在辦關於發行股票的「簽證」嗎?

沒有喔!

股份有限公司想發行股票,依照公司法162條,需要辦理簽證。但這裡的簽證,應該要洽詢銀行託部,而不是找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因應洗錢防制法,銀行信託部辦理有價證券(股票)簽證前,要先作KYC的動作,為了加快辦理時間,建議洽詢平時常往來的銀行,轉介到信託部處理,這樣可以省下很多時間。

若股份有限公司想印製股票,可以先到以下銀行信託部網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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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委會【開源篇】社區財富自由:讓資產保值、口袋變深的理財術

剛成立管委會時,大家最怕「錢不夠花」或「管理費一直漲」。其實只要掌握這套開源節流組合拳,你就能在不影響居住品質的前提下,把社區小金庫養大!

🚀 第一招:開源(讓錢流進來)

核心心法:資源變現,不放過任何賺錢機會!

  • 使用者付費: 社區辦活動(如中元普渡、聖誕趴)或租用交誼廳、健身房時,酌收小額清潔費。這不僅是收入,也能防止公設被濫用。
  • 垃圾變黃金: 把資源回收做得更徹底。找對回收廠商,每個月的回收金可能就是社區的一筆咖啡基金。
  • 管理費「催繳快手」: 年輕人怕尷尬,不愛上門討債。利用 App 定時推播、公告名單,或提供「年繳折扣」誘因,提高收繳率就是最穩定的開源。
  • 領政府紅包: 其實政府(村里辦公室、工務局)有很多硬體補助、修繕獎助。善用這類「外部資源」,讓政府幫你出錢修社區。

📉 第二招:節流(別讓錢漏掉)

核心心法:省在細節裡,花在刀口上!

  • 當個聰明的消費者: 買東西、找工程,養成「三家比價」的習慣。別只選最便宜的,要找 CP 值最高的。
  • 公共設施「節能化」: 公共空間換 LED 燈、感應燈,或是調整公共用電契約。這些看似小錢,一年省下來的電費可能高達數萬元。
  • 「預防勝於治療」: 電梯、發電機這種大傢伙,定時保養絕不能省。現在省小錢不保養,未來大修可能要花幾十萬,那才叫大失血。
  • 社群力就是競爭力: 社區裡臥虎藏龍,可以組織志工團(例如愛花草的鄰居幫忙顧花園)。大家一起動手做,不僅省下包商費,鄰居感情還變好。
  • 資源共享: 辦活動不用自己買一堆器材,跟隔壁社區或學校聯合舉辦,資源共享,經費直接減半。

💡 給管委會的理財金句:

「節流不是要縮減生活品質,而是要把浪費掉的錢找回來;開源則是為了讓社區更有本錢去進化。」

只要把這套「理財腦」植入管委會的 DNA,未來社區的房價和質感,一定會跟鄰近社區拉開差距!

 

短網址:https://reurl.cc/YkkpbD

 

延伸閱讀:(1)管委會【開戶篇】社區小金庫攻略:新手一次過關的銀行開戶攻略

延伸閱讀:(2)管委會【制度篇】告別管理心累:打造高效、不背黑鍋的財務系統

延伸閱讀:(3)管委會【授權篇】權限分級不卡關:管委會分層授權金額實戰表

延伸閱讀:(4)管委會【監督篇】委員最強防護罩:建立讓住戶無話可說的監督機制

延伸閱讀:(5)管委會【開源篇】社區財富自由:讓資產保值、口袋變深的理財術

 

朱建州

朱建州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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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委會【監督篇】委員最強防護罩:建立讓住戶無話可說的監督機制

當你出來承擔管委會職務時,最怕的就是被鄰居懷疑「錢拿去哪了?」。與其等別人來問,不如把「監督」變成一套自動運行的系統。以下是 4 個讓大家安心、你也省心的監督妙招:

1️⃣ 「零存整付」的看帳習慣:每天 5 分鐘,勝過月底大崩潰 🧘

  • 白話說: 帳目別等月底才看,那會像積了一堆沒洗的碗一樣痛苦。
  • 你可以這樣做 善用社區 LINE 群組,要求物業或秘書將當天的「支出憑證(發票/收據)」拍張照上傳。
  • 為什麼: 三巨頭(主委、財委、監委)每天或每週點開手機看一下,有問題馬上問。這叫「分期付款式」監督,壓力最小、準確率最高。

2️⃣ 公告要像「定時鬧鐘」:每月固定這一天,信任度滿分

  • 白話說: 消失的財報會讓人胡思亂想。要像追劇一樣,讓住戶知道「那天一定會出新集數」。
  • 你可以這樣做: 設定每月的 10 號(或其他固定日子)為「財報日」。
  • 數位化升級: 除了電梯公告,直接把 PDF 檔丟到社區 App 或 LINE 群組,甚至在公佈欄放一個「雲端資料夾 QR Code」,讓住戶隨時掃、隨時看。

3️⃣ 格式要「統一且視覺化」:別讓住戶看天書 📊

  • 白話說: 報表是用來溝通的,不是用來催眠的。如果格式每個月變,住戶會覺得你在玩文字遊戲。
  • 你可以這樣做: 用簡單的「圓餅圖」或「長條圖」呈現本月支出大項(例如:電費 30%、保全 50%、修繕 20%)。
  • 重點: 格式固定了,住戶一眼就能比較「這個月電費怎麼比上個月貴?」,這種直覺的監督最有效。

4️⃣ 請「專業外援」來背書:花小錢買大保險 👨‍💼

  • 白話說: 如果社區規模大、錢多,找會計師或第三方查帳,其實是在「保護委員」。
  • 你可以這樣做: 年終時請會計師出一份簡單的財務查核報告。
  • 為什麼: 有專業會計師簽章,等於多了一道「防彈衣」。如果有人質疑帳務,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專業的查過了,沒問題!」。這比你自己解釋一百遍還有用。

💡 給發起人的「心理建設」

監督機制不是為了找委員麻煩,而是為了「讓清白的人不被潑髒水」。

對於我們這代人來說,「流程越自動,管理就越輕鬆」。只要在規約裡把這些「公開的時間點」和「格式」定死,以後照著 SOP 走,你就不會被瑣事纏身,還能贏得鄰居們的讚賞!

 

短網址:https://reurl.cc/KOOREm

 

延伸閱讀:(1)管委會【開戶篇】社區小金庫攻略:新手一次過關的銀行開戶攻略

延伸閱讀:(2)管委會【制度篇】告別管理心累:打造高效、不背黑鍋的財務系統

延伸閱讀:(3)管委會【授權篇】權限分級不卡關:管委會分層授權金額實戰表

延伸閱讀:(4)管委會【監督篇】委員最強防護罩:建立讓住戶無話可說的監督機制

延伸閱讀:(5)管委會【開源篇】社區財富自由:讓資產保值、口袋變深的理財術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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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委會【授權篇】權限分級不卡關:管委會分層授權金額實戰表

這份建議表是針對中小型社區(約 50-150 戶)設定的實務標準,旨在平衡「管理效率」與「權力制衡」。

建立這套標準最大的好處是:「讓數據說話,減少人情壓力」。你可以根據社區的總管理費收入,微調其中的金額級距。

📋 社區財務分層授權金額建議表

授權層級 建議單項支出限額 適用範圍(範例) 核決/監督機制
第一層:基層執行 $3,000 元以下 文具雜物、燈泡更換、緊急疏通、小額耗材。 主委或財務委員直接簽核即可,事後報備。
第二層:行政主管 $3,001 – $10,000 元 一般修繕(如單台對講機)、例行性保養零件、社區活動小獎品。 正、副、財三位委員會簽,不需開會即可執行。
第三層:委員會議 $10,001 – $100,000 元 大規模洗水塔、園藝定期大修剪、公設小額整修、續約保全/清潔合約。 需經每月管委會例行會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
第四層:區權大會 $100,000 元以上 電梯更新、外牆拉皮、大型公共設施改造、重大的管理費調漲。 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全體住戶依比例表決通過。

💡 實戰小撇步:如何讓這張表更專業?

  1. 「緊急支用權」條款:
    建立制度時,記得加上一條:「若遇緊急災害(如公用爆水管、電梯困人、電力系統毀損),主委得先行裁示搶修,不受限額限制,但需於 24 小時內通報委員會並補辦程序。」(這能避免緊急時還要湊人數開會的尷尬)。
  2. 落實「三家比價」:
    建議規定在第三層(1萬或3萬以上)的支出,必須提供至少三家廠商的報價單對照表。這不是不信任委員,而是為了對住戶交代,自保的第一步。
  3. 數位化簽核:
    對於第一、二層的小額支出,建議在管委會的 LINE 群組中建立「核決記事本」。委員在上面回覆「+1」或「同意」,留存數位足跡,不僅透明且效率極高,非常符合年輕世代的習慣。
  4. 金額級距的彈性:
    如果你的社區戶數很多(例如 500 戶),第一層的金額可以調高到 $5,000;如果是超小社區,則建議調降。

建立這張表後,建議直接將它列入社區的「財務管理辦法」附件中,未來所有委員只要照表操課,就不會有人被質疑「亂花錢」或「想當土皇帝」了!

 

短網址:https://reurl.cc/dqqA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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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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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委會【制度篇】告別管理心累:打造高效、不背黑鍋的財務系統

成立管委會是提升居住品質的第一步。面對社區最敏感的「錢」事,只要在初期立好這 4 大原則,就能讓你未來的管理生涯少一點投訴,多一點掌聲!

原則一:流程要「防呆」,操作不燒腦 🧠

核心心法:簡單就是美,別把自己當成專業會計。

  • 為什麼: 委員是輪替的,如果制度太複雜,下一屆沒人接手,最後爛攤子還是回到熱心人身上。
  • 你可以這樣做:

(1)設計一張像「外送點餐」一樣簡單的請款單。

(2)建立標準流程:廠商報價 → 拍照存證 → 委員簽核 → 撥款。

  • 好處: 接班容易,大家一看就知道怎麼運作。

 

原則二:透明像「直播」,猜忌自然少 📱

核心心法:公開不是應付法律,是為了自保。

  • 為什麼: 很多紛爭來自「聽說」。只要資訊落差存在,就會有流言蜚語。
  • 你可以這樣做:

(1)除了電梯貼報表,直接把收支明細傳到社區 LINE 群組。

(2)把發票、收據掃描存雲端,讓住戶隨時想看就看得到。

  • 好處: 只要大家都能看見錢怎麼花,就沒人能隨便指責你。

原則三:花錢要有「預算感」,別隨興消費 💰

核心心法:先畫地圖再走路。

  • 為什麼: 沒有計畫的管委會,錢常會莫名其妙噴掉。到了要修大設施(如電梯)時才發現存款不足,到時候要住戶集資就難了。
  • 你可以這樣做:

(1)每年初訂好「年度計畫」,分清楚什麼是「必要開銷」和「加分投資」。

(2)準備一個「緊急預備金」水位。

  • 好處: 讓住戶覺得管理費花得「很有價值」,而不是在繳保護費。

原則四:權限要「分級」,責任不一人扛 ⚖️

核心心法:小事授權快快辦,大事開會集體扛。

  • 為什麼: 如果換個燈泡都要開大會,效率太低;但如果主委一人決定花大錢,責任太重。
  • 你可以這樣做:分層授權,例如 3,000 元以下主委決定即可;3 萬以上需管委會過半同意;10 萬以上報區權大會。
  • 好處: 保持管理效率,同時保護委員不會因為單一決定被針對。

💡 給管委會的小建議: 建立制度的初衷不是為了管控鄰居,而是為了「讓社區像個健康運作的公司」。制度定得好,管委會未來才會輕鬆!

 

短網址:https://reurl.cc/R92nyx

 

延伸閱讀:(1)管委會【開戶篇】社區小金庫攻略:新手一次過關的銀行開戶攻略

延伸閱讀:(2)管委會【制度篇】告別管理心累:打造高效、不背黑鍋的財務系統

延伸閱讀:(3)管委會【授權篇】權限分級不卡關:管委會分層授權金額實戰表

延伸閱讀:(4)管委會【監督篇】委員最強防護罩:建立讓住戶無話可說的監督機制

延伸閱讀:(5)管委會【開源篇】社區財富自由:讓資產保值、口袋變深的理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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