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包工程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仍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水電工程,完工後依約尚有工程尾款(含稅)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請款,又甲公司因逾期完工被處罰款100萬元,其以工程尾款抵付,實際收款250萬元(350萬元-100萬元),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就工程尾款部份開立350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不得逕以其抵付差額2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65c79e76f254f5cb9b36b955affb88a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小吃店113年7至9月每月銷售額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稅額1,800元(180,000元x1%=1,800元),故該小吃店113年第3季查定營業稅額為5,4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5,000元,故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500元(5,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900元(5,400元-500元=4,9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得依上開規定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90f72a86f9749eca1defc9c7346f0d6

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出包人(業主)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水電煤氣裝置或建築物油漆粉刷等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營建工程,完工後甲公司尚有工程合約尾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未請款,惟因工程延宕逾期完工,雙方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由於依限開立發票與被處罰款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就合約尾款金額3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不得逕以其抵付差額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發現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db4b59a28854a80bf56578f30121259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倘營業人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致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營業人如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第2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210,000元(含稅)與營業人乙,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乙,經稽徵機關查獲該發票未載明營業人乙的統一編號,亦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2,000元(200,000×1%)。經通知補正後仍未補正,再處罰鍰4,000元(200,000×2%)。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倘有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請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dfd6b8e4cbc48e6badc06c072ae1028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養諮詢機構所提供之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同法第12條規定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及營養監督等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因屬營養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養諮詢機構原僅提供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服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嗣後該營養諮詢機構為因應現代人生活忙碌,無法配合執行營養諮詢機構所設計之飲食菜單,爰開始販售健康便當並提供配送服務,惟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營養諮詢機構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養諮詢機構如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e2950589c974bf59ff6e5bdbd3dbcee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倉儲業者甲公司113年1月1日出租倉庫與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2,400元(=1,800,000*1.6%/12),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2,4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3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28,800元 (=1,800,000*1.6%),開立銷售額27,429元及稅額1,371元(=28,8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上開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361be313cbd4cf290b9616c3d8ef710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除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外,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專門經營內銷的甲公司於113年4月20日設立,當期(113年3-4月)尚無銷售額,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申報,其甲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亦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節能減碳,既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beaed6a4b094636acbced242f1bf34f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月20日銷售營業用機器設備4臺予乙公司,並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嗣因其中1臺機器設備之零件損壞造成故障,乙公司於113年4月15日向甲公司辦理退貨,由甲公司派貨運公司收回故障之機器設備,並取得乙公司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甲公司未於113年3-4月或同年5-6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及更正113年3-4月營業稅申報書。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7d1ea18c7514fbaa13d14d8551154f7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傢俱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112年度解散,並將餘存市價1,000萬元之傢俱存貨,平均分配給4位股東,嗣甲公司於112年12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時價開立1,000萬元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af58f56fbb84257bbb4d8d0fe2a9633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於召開股東常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常會,並感謝股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9d65b983ed481ca72671e85c4745a6